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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裁判官命令將屍體埋葬或火葬的權力
即使死因裁判官認為有需要進行研訊,他仍可命令將屍體埋葬或火葬,但如他作出此命令,即須以為施行《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17(1)條的但書而訂明的表格發出其命令的證明書。
根據此法例作補充
法律定明 要死因研訊 死因有可疑 都可以火化
不過死因有可疑 指 死因己清楚 但非自然死亡
死因研訊都在死因有可疑情況下進行
按今天 11日警方高層記者會
依件䅁件 死因仍未清楚 仍要作進一步調查
可能存在再要搜證機會
咁快火化是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