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74!zh-Hant-HK?xpid=ID_1438402799245_001
17.死亡登記證明書或埋葬屍體命令證明書的發出
(1)
登記官員在登記任何死亡個案後,須立刻或按要求於其後盡快免費將由其親筆簽署並符合訂明格式的證明書,送交申報該宗死亡個案資料的人或殯殮承辦人或負責殯殮的其他人,證明該宗死亡個案已妥為登記,而上述殯殮承辦人或其他人須將證明書送交登記死亡所在地區警署的主管人員︰(見表格10)
但如死因裁判官認為合適,他可命令於死亡登記之前埋葬或火葬任何屍體,在此情況下,他須向死者親屬,或其他安排埋葬或火葬屍體的人,或殯殮承辦人或負責殯殮的其他人,親筆簽發符合訂明格式的埋葬或火葬屍體命令證明書,而接獲證明書的人須將該證明書送交上述警務人員。(見表格11) (由1967年第57號附表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