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第21B條,指參加工會發動的罷工得到法律保障,亦即免責權。該條文寫明:「凡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的權利;」而「適當時間」一詞,是指:「就僱員參加職工會任何活動而言,指(a)其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或(b)其工作時間以內的時間,而按照與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所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給予的同意,容許在該時間內參加該等活動。終審法院在國泰罷工案中認為,條文指的「職工會活動」應同樣包括罷工。
依以上條文來看罷工問題,若僱主不同意就不是合法罷工。可以想想,在今次反送中惡法的罷工,機構主管能否同仇敵愾,同意讓員工在工作時間罷工?若僱主僅同意員工在工作時間外罷工,這又是否真正的罷工,對林鄭政府能否構成撤回修例的壓力?
4. 如果我參加罷工,如何獲得最大的保障?我是否需要加入工會?
《職工會條例》中的防止歧視職工會條文,規定僱主不得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參加職工會及職工會活動的權利,亦不得因僱員行使上述權利而解僱、懲罰或歧視該僱員,或在僱用條件中,規定僱員不可行使上述權利。終審法院已裁決由工會發起的罷工是職工會活動,但工作時間內參加罷工需要得到僱主同意。
當你不幸因參加罷工而被僱主不適當懲處,如果你已加入任何一間登記職工會(例如:社總)成為會員,你可以透過工會代表自己向僱主談判,要求取消所有懲罰。如果同工能夠團結一起,集體加入工會,我們與僱主談判的力量將會更大。社總亦已組織義務律師團隊,當同工一旦因參加罷工而被追究,我們的義務律師會作出及時和適切的支援。
5. 如果我不加入工會,可以參加罷工嗎?
任何人都有權利參加罷工,這是基本法第27條規定的居民享有基本權利。然而,如果你不是工會會員,你參加的罷工將不會視為參加職工會活動,你亦不會受《職工會條例》所保障,工會也無法代表你向僱主要求談判。
Source:
https://www.facebook.com/165937923461968/posts/2200994093289664?sfns=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