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唔住幫post!
前幾日發夢同法律界朋友傾偈,講起話太子站可能真係死左人,跟住其中一個 (姑且叫) 就講左以下既野:-
要知有冇死人一定要攞CCTV啦,而家要搵個人係政府出黎講大話容乜易
其實要攞法庭命令迫佢地交CCTV好易姐,兩個做法
第一個做法《高等法院條例》第41條講明法庭可以俾pre-action discovery架嘛。
拿我驚你唔明,pre-action discovery姐係"在法律程序展開前命令將文件披露等的權力",即係話如果有人有意欲告香港警察同港鐵既話,係可以係告之前申請要法庭俾強制命令要黨鐵交出831當晚既CCTV,再告黨鐵同警察。 有法庭命令黨鐵唔交就係藐視法庭
另一個做法就係告左黨鐵同警察先,再經《高等法院規則》 第24條 文件透露及查閱去攞CCTV又得。
邊種做法都好,最緊要快因為CCTV唔會keep咁耐。
呢個時候朋友B就問:喂,而家係想知有冇死人喎,點樣告黨鐵同警察呀
post太長,下面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