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啲無助,想大家比啲意見或者講下點睇
上星期popo打比我,叫我去協助調查,話我2016/17學年詐騙non means,因為我填彌償人係我媽,而我媽係一個破產人士
雖然當時我已知我媽係破產人士,但當年因為屋企經濟真係好差好差,又申請唔到grant,而我同媽都無留意亦唔知道破產人士唔可以做彌償人(份form同申請指引有寫)但係我地無睇清楚所有條款同指引就簽左名
我問左幾個朋友既朋友,詐騙要定罪係睇你有無意圖去咁做,但係想問意圖既定義係咩?
因為果年學資處係分兩次過數比我,第一次過數後我就補交返第一同第二期學費,第二次過數比我,我就交左第三期學費先(因為當時第三期學費已出學費單,但第四期未出),然後我郁左部份錢,到第四期果時我向學校申請左延遲交學費,但最後都係有交返
如果佢真係要起訴我,係咪就會咬實我岩岩講遲交學費呢一點,話我有意圖去詐騙?
大家可唔可以指教一下我點算好,因為呢件事加埋近排發夢,我覺得壓力好大,無諗過自己既生活會搞成咁,真係好頹好無助
大家要屌細力少少,我真係好唔開心,仲搞到自己阿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