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嚟到落口供,第一句就講「我被警方拘捕一刻,已不斷要求見律師、打電話及接受治療,但直至幾月幾日幾點先可以見律師,將所有被迫害事項落口供紙,其他全部答無野講,咁得唔得?一來保障自己,二來清清楚楚記低時間同問題。
之後上庭就重複一次,要法庭記錄在案。之前已經有法官話幫唔到手,但唔代表唔可以投訴同係法庭作出記錄。咁做係想將呢啲下三流手法公之於世,一但大量法庭記錄都指向黑警,民宣或者民權組織又可以對全世界宣揚黑警濫權。
我地要用盡方法將不利變有利,要俾返壓力黑警,要攞返我地應有既人權。
民陣等等到底幾時先肯申請禁制令,要有律師在場先可以落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