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大好遮陰
2019-07-23 18:42:10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 383 章)第十七條保障和平集會及遊行的自由和權利。 警方的政策是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及遊行,而 警方必須致力取得平衡,減低大型公眾集會及遊行對其他 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同時必須確保公共安全和 公共秩序。換言之,警方在便利遊行人士表達意見的同 時,也有責任確保公共秩序,取得平衡,並須兼顧其他市 民使用公眾地方或道路的權利及安全。而公眾集會或遊行 人士在使用自由表達訴求的權利時,理應在遵守香港法律 和不影響社會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
根據《公安條例》(第 245 章),任何公眾集會或遊 行人數若超出法例規限,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向警務處處 長(處長)提出通知,而在處長沒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對的 情況下方可舉行。處長(或獲授權人員)會仔細考慮每宗個 案,如有合理需要,處長可對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 行主辦者施加活動條件,以確保公眾活動的秩序和整體的 公共安全。終審法院早前在一宗案件的判詞中指出,香港 的法定通知機制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極為普遍,並確 認這個法定通知機制合憲,亦能讓警方履行職責,即採取 合理和適當措施,有助合法的集會和示威以和平方式進 行。
歷史以來,黑警除咗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仲
仲會
- 發出 反對通知
擺明態度反對你嘅遊行
歷史上只出現兩三次
- 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暗示黑警唔會配會你
佢會嚴密監察遊行
有咩事就隨時stop個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