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 from: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576488119051989&id=223783954322429
10 July 2019
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 鈞啓
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鈞鑒: 關於區議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公眾諮詢事宜
本人謹致函對建議指引第三章表達反對意見。建議指引第三章將賦予政府不公平、不公正以及不被箝制的權力,容許政府於提名階段取消香港市民的參選資格,以迎合政府自身的政治目的。
建議指引第三章第一部分(3.1)指:「根據法例,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完全是由選舉主任作出決定,選管會無權並一向沒有參與, 亦不會給予任何意見。」
建議指引第三章3.9(b) 要求候選人透過簽署選管會擬備的確認書表明他/她擁護《基本法》並保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效忠。
至於候選人是否能夠簽署確認書就能滿足擁護《基本法》並保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效忠的要求,建議指引對此完全沒有清晰交代。
過往選舉顯示,首長級丙級政務官/民政事務專員級別的公務員於選舉前獲委任為選舉主任,便能夠就候選人的思緒及政治取向作出主觀且隨意獨斷的決定,並只需揀選候選人往日曾經發表的文章、言論、宣言、意見表達、社交媒體帖文以及社交媒體專頁發佈關於對候選人的帖文穿鑿附會,當作輔證,而非僅以候選人是否有簽署確認書為單獨基礎作判斷。
去年立法會補選,時任東區民政事務專員鄧如欣獲委任為選舉主任,居然拒絕周庭小姐簽署的確認書,以周庭小姐及其所屬政黨昔日的言論去佐證選舉主任荒唐的理由,去褫奪周庭小姐的參選資格,並且沒有給予周庭小姐公平機會回應選舉主任的無理指控,實在令人憤慨。
由建議指引可見,選舉管理委員會並無引入任何措施或保障,去堵塞上述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憲的漏洞。今後選舉主任依然可以使用此漏洞,依據其個人的政治目的或理念,惡意褫奪任何香港市民的參選資格。
選舉管理委員會於第三章第一部分(3.1)指:「根據法例,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完全是由選舉主任作出決定,選管會無權並一向沒有參與, 亦不會給予任何意見。」此點完全不可接受。當選舉管理委員會對選舉主任按其個人政治取向褫奪候選人參選資格的權力不作任何箝制、監察或審查, 又能如何履行其法定職責,「確保在香港舉行的選舉是以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方式進行」呢?
建議指引並無對選舉主任如何可於短促的提名期內研究並審查任何候選人的政治理念及昔日言論有任何著墨。 建議指引亦未有論及選舉主任會否收到其他機構的秘密意見或者偏頗意見。上述的其他機構,例如律政司、內地及政制事務局、民政事務總署或政府新聞處等,可能預先詳細記錄相關候選人的昔日言論。據悉,上述由第三方準備的詳細記錄可能不合法地導致選舉主任作出褫奪候選人選舉資格的危險決定。
本人必須提醒選舉管理委員會,被選舉權是獲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基本權利。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亦指出:「不得以政治見解為由剝奪任何人參加競選的權利。」
本人對建議指引並未就保障候選人不被選舉主任按其個人喜惡褫奪資格,防止選舉主任非法干預選舉採取任何措施深感失望。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詳細檢視自己對上述問題有何解決方法。
就選舉主任褫奪參選資格的合法性,目前透過選舉呈請,並於選舉完結一兩年後由法庭裁決的安排實在強差人意。當中所耗的時間令公義遲來。
本人對建議指引第三章完全反對。本人懇求主席重新並獨立審視第三章所包含的所有程序。在重新審視的時候,懇請閣下撇除並抗拒所有政治考量,尤其是來自行政長官、政制及事務內地局、律政司及其他政府機構企圖干預未來區議會選舉的誠信和公平性的政治考量。
敬祝 鈞安 XXXXXXXX 敬上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