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 起底組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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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18:25:18
要告fb

睇下6C 點拆

有冇IT人幫下

警犬急住有firstblood玩白色恐怖
2019-07-03 18:25:18
push
2019-07-03 18:25:26
2019-07-03 18:25:33
你自己唔公開出黎人地點會搵到先
2019-07-03 18:25:34
十居其九都好難告,同埋嘥你時間金錢,你老母濫捕製造白色恐佈
2019-07-03 18:25:38
2019-07-03 18:25:58
被捕還被捕,告得入還告得入,唔洗慌住
2019-07-03 18:26:11


記住依家係要引人自亂
2019-07-03 18:26:16
正常告唔入 不過佢地都有排煩
2019-07-03 18:26:20
我都聽聞有手足係咁
2019-07-03 18:26:24
點解冇人提過69個三百幾人俾狗起哂電話同瘋狂騷擾
https://lih.kg/127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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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呢單點計?克警hack人tg起人電話就冇犯法?
2019-07-03 18:26:57
做警犬 理應受歧視
無人審批佢 我地代社會道德審批
2019-07-03 18:26:58
2019-07-03 18:27:04
佢地證明唔到上網講嘢= 真人
2019-07-03 18:27:05
2019-07-03 18:27:16
第9部罪行及補償
6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屬罪行
(1) 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是出於以下意圖的,該人即屬犯罪 ——
(a) 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或
(b) 導致該當事人蒙受金錢損失或其他財產損失。
(2) 如 ——
(a) 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該人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
(4) 在為第(1)或(2)款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控告的人如證明任何以下事宜,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該人合理地相信,有關披露對防止或偵測罪行屬必要;
(b) 任何成文法則、法律規則或法院命令規定作出或授權作出有關披露,或根據任何成文法則而規定作出或授權作出有關披露;
(c) 該人合理地相信有關資料使用者已同意有關披露;或
(d) 該人 ——
(i) 是為第61(3)條所界定的新聞活動的目的,或是為與該新聞活動直接相關的活動的目的,而披露該個人資料;而
(ii)有合理理由相信,發表或播放該個人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2019-07-03 18:27:18
2019-07-03 18:27:25
睇錯行動期間曾親自上陣調查
2019-07-03 18:27:37

搵咗律師,律師未到前乜都唔好講,口供紙唔好亂簽,都記得拎返 copy

CID無權唔畀你拍片,全家一齊開fb live影住佢

佢都識講夠料先會告,你唔好亂講嘢,佢就砌唔到嚟生豬肉
2019-07-03 18:27:42
不如捉撚左尋晚支那hacker先啦屌你老母死黑警
2019-07-03 18:28:04
連仔會唔會有交人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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