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踢爆:議事規則得撤回 押後 postpone or withdraw 冇暫緩

458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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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23:58:45
2019-06-25 23:59:23
呢樣野佢唔講真係冇人知 原來係有咁既灰色地帶
2019-06-25 23:59:38
人哋係立法局主席
熟議事規則到爆
梁君彥之流跟佢挽鞋都無資格
容狗做佢妹仔都嫌蠢
2019-06-25 23:59:38
一個西環契女要擦葉劉先上到位嘅垃圾

仲好意思用“你覺得啦”呢啲咁subjective嘅理據去反駁一個熟哂議事規則嘅前主席
2019-06-26 00:00:55
啱呀 宜家隨時可以宣佈立即二讀
2019-06-26 00:01:02
容狗真係好撚on9
咁都做到議員
9唔撚搭8
2019-06-26 00:01:22

依個point好好
希望有media跟進

雖然撤回依家未必係最首要要爭取嘅

但可暴露到林鄭又講大話
又用689式語言偽術
根本 議事規則無suspend
得withdraw 或postpone
2019-06-26 00:01:59
仲要懶有自信吋吋貢
返屋企湊仔啦
2019-06-26 00:02:30
翻譯問題?
2019-06-26 00:03:59
梗係唔係
2019-06-26 00:04:19
理論上佢仲係主席 佢當年97前冇話散會嫁
2019-06-26 00:04:35
2019-06-26 00:04:39
2019-06-26 00:04:44
明顯唔係語言偽術咁簡單 直頭係欺騙香港人
2019-06-26 00:05:45
一路都講暫緩唔等如撤回 不過冇人理



https://lih.kg/1224992

根據《議事規則》第64(2)條 政府係可以完全撤回整份議案
但需要係恢復二讀嗰次大會上正式宣布
過往已經有例子
https://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c/bc56/general/bc56.htm

64. 法案的撤回或押後處理

(1) 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可在立法會開始就該法案進行二讀或三讀的程序時,宣布撤回或押後處理該法案。
(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

(2) 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可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在立法會開始就該法案進行恢復二讀辯論的程序時,宣布撤回該法案 -

(a) 恢復二讀辯論的目的是為了作出該項宣布;及

(b) 該目的已在根據本議事規則第54(5)條(二讀)作出恢復二讀辯論的預告中述明。
(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

(3) 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在根據第(2)款宣布撤回該法案時,可就與撤回該法案有關的事宜向立法會發言,但該等發言不容辯論。 (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
2019-06-26 00:06:16
2019-06-26 00:07:28
本局休會,待續無期。
2019-06-26 00:08:16
10:15
2019-06-26 00:08:39
依家直情係話程序根本無暫緩
2019-06-26 00:08:54
冇自然死亡 冇暫緩
淨係得撒回同押後

btw容姨態度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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