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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according to《區議會條例》第 34(1)(b)條, 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既然申請人已在提名表格內聲明擁護基本法,想問填妥提名表格是否符合法例要求?如否,選委會對《區議會條例》第 34(1)(b)條的法律詮釋是如何得出?
Info:
區議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2019)
3.9(b) 提名表格同意及聲明部分
根據《區議會條例》,候選人必須填妥提名表格及聲明部分,並由一名見證人簽署作實。候選人須聲明他/她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議會條例》第 34(1)(b)條 ]。任何人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 (包括提名表格 )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罔顧後果地在該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在該等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即屬犯罪,可判處第2 級罰款 (5,000 元 )及監禁 6 個 月 [《區議會選舉程序規例》第 104 條 ]。為了確保所有候選人於簽署提名表格內的有關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以及作出有關聲明的法例要求和相關責任,並且在這個情況下真誠地簽署提名表格內的有關聲明,選管會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候選人簽署,以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履行其職責,確保提名程序能依法完成;候選人亦可藉簽署確認書表明他/她已理解上述要求和責任。候選人須注意,擁護《基本法》是指擁護《基本法》各項條文,包括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 (四 )條的規定。
Question:
聲明係咪表格一部分?
Question:
點解要簽確認書?法例無要求簽署確認書。若不簽署確認書,選舉主任「可以」視喱個行為做咩行為?
Question:
確認書係咪表格一部分?
Facts:
2015年:
2019年:
Question:
是否認同基本法當中有某些條文比其餘條文更重要?
Facts:
《基本法》第 1 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
分。”
《基本法》第 12 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
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基本法》第 159(4)條訂明:“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Question:
點解只係喺新聲明入面加入三條?不如成份基本法擺做appendix?
Facts:
《基本法》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基本法》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Question:
選管會無權過問選舉主任決定,咁邊個決定要喺聲明加料?
若然係,我可否視為係一次選管會擴大選舉主任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