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旅行者
2019-06-25 13:21:42
3.1 在區議會選舉中獲提名的候選人須符合兩部分的
要求。就第一部分,候選人 要符合《區議會條例》第 20 條
關於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以及不會因該條例第 21 條 所
述的情況而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 當選為議員的資格。至
於第二部分是關於法定聲明 的要求,《區議會條例》第
34 條規定,候選人須在提名表格 中作出一項聲明,示明該
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 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法
例,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完全是由選舉主任作出決
定,選管會無權並一向沒有參與, 亦不會給予任何意見。
除左屌你老母 我冇野講
去唔到都可以書面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