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岩岩都睇完一哥個記招
都聽到佢話會交比一個獨立既監警會處理
但大家留意反 現今香港監警會係無調查權、處分權和定案權
只可以要求投訴警察課覆檢
而投訴警察課姐係警察查警察
引用HK01
「警察查警察」的問題不僅僅在於調查人員容易對同袍的違規行為感到同情與體諒,更在於調查者須承受某種無形壓力──今天的調查對象可能是自己將來的同組同事或上司,怎敢不手下留情?
而係依個情形之下監警會可以起到咩作用呢
我地可以望下2014年11月發生的朱經緯案
投訴警察課用了七個月才完成調查(其自訂的服務標準是四個月內完成調查),而且認為只可證明朱經緯「濫權」,毆打指控則「無法證實」。在監警會反對下,投訴警察課於2015年7月更改調查結果,將毆打指控裁定為「未能完全證明屬實」,後來再遭監警會反對,方於12月同意毆打「證明屬實」,但到了2017年3月才正式拘捕朱經緯。這宗案件全城關注,但警方也拖延了一年多才正式拘捕朱經緯,其過程之曲折也令人疑惑。可以想見,在一些不為公眾所知的投訴案件中,警方不受輿論壓力,投訴人和監警會在與投訴警察課交涉時必定更感無助。正因如此,政府必須對社會負責,盡快改革投訴制度。
同場加映監警會往積
根據監警會年報,投訴獲證明屬實的成功率一直偏低,自監警會在2009年成立以來一直徘徊在10%左右,而涉及毆打、捏造證據、恐嚇等嚴重違紀行為的指控,投訴成立的機率則更微,每年獲證明屬實的最多只有兩宗。
Source https://www.hk01.com/01%E8%A7%80%E9%BB%9E/132273/%E6%9C%B1%E7%B6%93%E7%B7%AF%E6%A1%88-01%E5%80%A1%E8%AD%B0-%E9%98%B2%E6%AD%A2%E8%AD%A6%E5%AF%9F%E6%BF%AB%E6%AC%8A-%E7%9B%A3%E8%AD%A6%E6%9C%83%E8%A6%81%E5%81%9A%E6%9C%89%E7%89%99%E8%80%81%E8%99%8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