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匯道證實獲”不反對通知書” 最終竟成催淚彈重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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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10:17:29
2019-06-18 1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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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10:19:30
2019-06-18 10:19:38
大公報放風準備撤回、尋晚盧偉聰企圖以話大部分人唔係暴動
引導和理非同前線割蓆
要開始預防大眾自滿,幫手share
2019-06-18 10:33:06
請廣傳

【盧偉聰刻意曲解「暴動罪」企圖分化示威者】
 
一個集會裡面有人破壞社會安寧,整個集會就係暴動,參與嘅人就觸犯暴動罪。呢個係《公安條例》入面嘅定義嚟。I repeat in Chinese: 一個集會裡面有人破壞社會安寧,整個集會就係暴動,參與嘅人就觸犯暴動罪。
 
睇返《公安條例》第 19 條,「暴動」先決條件係有非法集結。呢度講嘅「非法集會」係由 18 條定義嘅,要「三人或以上結集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同埋「令人巧驚驚」。
 
然後,如果出現非法集結,當中有人破壞社會安寧(eg. 掟磚)行為,咁 *整個集會都會成為暴動*。唔會有「和平」同「暴力」參與者嘅分別。盧偉聰話如果示威者冇作出暴力行為就唔使擔心,係誤導甚至呃人嘅。(反正佢唔係你律師,你俾佢點咗係你問題)
 
我又再重覆一次:你唔需要實際上做任何暴力行為,只需要參與嗰場被定性為暴動嘅集會就夠定你罪。呢個正正係 2016 年旺角事件被告點解幾乎全部被判暴動罪嘅原因之一。
 
係咪好痴線?係架。呢個亦正正係點解有外國勢力質疑《公安條例》違反人權。
 
如果最後「反送中」集會有人被判暴動罪,法律上所有參與同一個集會嘅人都係「暴徒」。亦唔好以為警方唔告你就冇事。香港普通法制度下刑事案件係冇追溯期間嘅。即係十年之後都可以告過你。到時政府換過,警務處處長同律政司都換過人,冇必要履行上任隨便講嘅說話架。
 
所以唔好被誤導。只要有人被判暴動,其他和平示威者都有危險。一個都唔可以告,一個都唔可以告得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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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盔:我省略咗好多唔太關事嘅法律細節,不過我唔係律師,呢個唔係專業法律意見,想知自己有冇事就搵律師啦。Public service announcement 嚟,我冇錢收架。覺得我講錯隨便屌,反正我冇 (legal) professional reputation。
2019-06-18 10:33:38
2019-06-18 10:37:13
2019-06-18 10:40:55
推! 犯戰爭法人人得而誅之
2019-06-18 10: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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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10:59:49
2019-06-18 1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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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11:24:34
推佢老母!!!!!!
2019-06-18 11:43:28
推佢老母
2019-06-18 11:45:50
2019-06-18 11:51:02
push!!!!!!!
2019-06-18 11:53:34
2019-06-18 11:54:47
追究到底
2019-06-18 12:30:08
呢個真係要推
2019-06-18 14:38:58
推!!!!!
2019-06-18 14:43:19
2019-06-18 14:46:04
到底民陣呢幾日做緊乜野, 我都發夢聽到民陣講中信係有不反對通知, 食催淚彈前更叫人帶帳幕過黎過夜留守, 亦都有講過唔想衝嘅可以係中信呢邊和平集會。
2019-06-18 14: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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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15:06:32
https://www.facebook.com/chuhoidick/videos/408199009796023/

朱凱廸 Chu Hoi Dick 個fb原來有高空version片
2019-06-18 15: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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