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個post斷link,簡單整理左之前個post,比大家討論同更多人認識個問題:
做緊學術research期間咁岩睇到呢個案件,睇完個心都寒左一寒
被告係初審期間,個女事主真誠相信係被告於3月2日非禮佢,並於3月17日於警方埋伏下抓獲被告,裁判官只係靠女方單一方面證供就入左被告非禮。被告上訴後好彩有八達通記錄發現遲左16分鐘入閘先證明到無罪!如果佢果日唔好彩早左16分鐘入閘,佢無做都會照入罪,佢既一生就唔同左!警方+法庭係還唔到你公道,案中被告都係自己提證據證明清白。
呢單案件極為簡單,但亦非常強而有力顯示出依家男性面對非禮檢控既問題:
1)法庭係大部分情況下都係寧縱勿枉,好多罪都要有除左受害人既口供以外既補助證據(即佐證)先入到,但係非禮案係基本上唔須要,好處係易入罪,壞處係易誤告。我覺得有需要檢討個法例,可以阻嚇到人之餘,亦要減低誤告下既傷害。
2)我相信呢單女事主唔係屈人,佢係真心誤認被告係非禮,好彩今次誤認就話有八達通證明不在場,但如果下次有個女事主覺得右邊比人摸而捉右邊條友,但實際可能係左邊條友伸手摸,佢又點證明呢?又或者覺得有條友係存心貼/掂住你,但實際佢係無意又或者太逼,佢又點證明呢?因為有時個官信女事主就已經好難打,唔再存在無罪假定,女事主係講佢真誠相信既事實,但又點避免到上述案件既誤會?所以各位絲打真係寧縱勿枉,人地人生人係你手上。但有啲明顯極無可能誤會既情況,好似見到條J,又或者見到啲白色體液,一定要報警!
判案理由書(HCMA 474/2011)
1-2. (*開場白,省略)
3. PW1(*即係受害人)在3 月2 日早上約8 時45 分如常在佐敦地鐵站乘地鐵到中環上班,車廂當時十分擠迫,令PW1要站在車門處及手袋都需要放在地上。一名男子(以下簡稱該男子)在車門正在關閉期間,衝入車廂碰撞到PW1及另外一名乘客。列車開動不久,PW1感覺左大腿前方與外側之間被硬物壓着,......。
4. 在3 月16 日,PW1稍為安心,在早上同一時間再在佐敦地鐵站乘地鐵上班,當PW1看到該男子在月台上,便從約20 尺外遠望,隔遠監視該男子的行為約 1至2 分鐘,看到該男子的正面及側面。在翌日3 月17 日,PW1和警員在同一時間及地點,嘗試可否再遇上該男子。在警員陪同下,最終發現該男子正從扶手電梯下月台,PW1通知警員,最後警員拘捕了該男子,亦即是本案的上訴人。
5. 上訴人選擇保持沉默,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裁判法官的裁決
6. 裁判法官正確地指出案件的關鍵顯示認人證供。裁判法官考慮了“Turnbull”的認人原則及PW1的證供後,認為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接納她的證供為實,裁判法官亦接納當時她見到該男子的手的姿勢,令她可作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該男子的觸碰是故意地非禮PW1。因此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7-9. (*答辯人同意上訴時用新證據,省略)
10. 郭資深大律師陳詞指從香港鐵路所提供的資料可見,在案發當日,PW1在08:41在佐敦地鐵站入閘,而在 08:52 在中環站離開。在同日上訴人的八達通卡資料顯示,他在 08:57 在佐敦地鐵站入閘而在 09:08 在中環站出閘。因此,PW1在車廂內被非禮時,上訴人還未在佐敦地鐵站入閘。
11. 盧大律師申請本席批准他盤問上訴人關於他的八達通卡,本席提醒盧大律師八達通卡的資料是因答辯人的動議而呈堂的。
12. 因以上的新證據令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是不穩妥,本席是判上訴得直。
https://www.docdroid.net/WROVDzp/hcma-474-201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