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手冊
3.6.4 學 生 不 當 行 為 的 處 理
3. 搜查學生及其財物
a. 基本原則
學校教師在上課時間擁有的權力,跟家長的相同。就學生的利益 及學校的整體利益來說,當家長把子女送進學校時,他同時也把自己 的權力授予校長及其他教師,以便校方在合理及切合需要的情況下, 維護學生的福利和維持紀律。不過,校方須注意「在校內搜查學生及 其財物的基本原則」。
b. 搜查學生的財物
搜查學生財物屬侵犯學生的私隱,該措施只可以在合法及並非無 理的情況下執行。校方如有疑問,應諮詢警務處的學校聯絡主任或學 校法律顧問。校方若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作出搜查,並判斷上述搜查 為合法及並非無理,須遵守「搜查學生財物的原則及程序」。
c. 向學生搜身
向學生搜身是一項非常嚴重侵犯學生私隱的行為,因此不建議執 行,而校方亦要承擔判斷執行該次搜身是否合法及具充分理由的責 任。即使校方已取得家長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得要求學生脫去衣 服或進行光身搜查。如學生反對搜身的安排,即使校方已取得家長同 意,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搜身。在極其個別的情況,校方認為搜 身是合法、必要及恰當的做法,亦須留意「向學生搜身的原則及程序」。
https://www.edb.gov.hk/attachment/tc/sch-admin/regulations/sch-admin-guide/SAG_C.pdf#page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