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朝睇左原文,而家條例係酌情處理,而個建議係將呢個灰色地帶清晰化:有齊三個條件就ok,1. 業務不在香港;2.董事會覺得呢個人ok; 3. 有專業人士協助。
以事論事,不嬲都可以酌情處理,即係要大陸人做公司秘書不嬲都存在,無論有沒有修定都有架啦。。。如果你話一直都唔可以,而家卑就話要考慮多的。
第二,如果我係間上市公司老闆,的業務又唔係香港,我外判公司秘書呢part 出去唔好?可能一個月4/5萬就攪掂。如果請個人,又要請多條令卑佢,office 放多個位,埋單連埋的benefit 一個月起頭使十幾萬左右?但老實說做的野都一樣

有咩大事都係揾律師啦。。。當然,大公司有資源可以請成條com sec team 做野啦。。。
所以結論:所謂咩人都做得,根本有冇修例都存在。老實講,而家的公司秘書應該自我增值,做番的高質素既野出黎(熟讀大部分rules and ordinances,同埋提升下自己表達能力),唔好成日覺得自己高人一等

身邊太多無料呀姐

無料扮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