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嚴打電子煙!巡警截獲煙彈 26歲男判罰五千
市民轉售或攜帶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或需付上法律責任。一名年約26歲的男子,早前因受朋友所托,攜帶數款、多盒電子煙交予另一人,期間被警方搜到並遭拘捕,今日被西九龍法院裁定銷售未經註冊藥劑製品、非法銷售及管有第一部毒藥等合共三項罪名成立,合共罰款5,000元。今次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佈「全禁」電子煙後,再有賣家被定罪的案件。雖然新例未正式通過,但病人組織代表認為是次裁決仍有警惕作用,提醒市民切勿隨便幫人攜帶或保管電子煙,免誤墮法網。
被告人為年約26歲的徐恩健,據了解,他早前受朋友所託,到旺角一間售賣電子煙的店舖取走數款、多盒電子煙,交付予另一人。期間遭到警方的搜查,發現徐的身上有大量電子煙,並把樣本交給衞生署化驗,證實含有微量尼古丁。由於尼古丁為第一部毒藥成份,只能在藥房出售;而含尼古丁的電子煙亦屬需註冊的藥劑製品,但衞生署發現該電子煙沒有註冊,故警方落案起訴該名男子三項罪名。
案件今日宣判,辯方律師求情時指,感化報告認為被告不需要接受感化,也會改過自新及奉公守法;而且被告有良好背景,沒有案底,真誠悔過。律師又指,徐對現行法律「存有誤解」、「被朋友利用」下才誤墮法網,希望法官能寬大處理。據了解,徐曾於澳洲生活一段時間,並成為電子煙民。
裁判官黃雅茵表示,感化報告正面,亦相信徐只是代付電子煙,並非銷售電子煙業務的擁有人,故雖判處三項罪名成立,但僅合共罰款5,000元。徐亦需支付衞生署的一萬多元化驗費。徐散庭後自行離去。
本案是上月施政報告宣佈,政府將會立法禁止進口及銷售電子煙後,首宗因出售或管有電子煙而被定罪的案件,惟有關法例仍需待立法會通過後,才能落實。衞生署回覆《蘋果》查詢指,在此之前,衞生署藥物辦公室於2012年至2018年8月間,共處理4宗同類個案,判處的最高罰則為40,000元(所有涉案罪名總計)及監禁2個月(緩刑24個月)。但事實上,非法管有或銷售第1部毒藥或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表示,裁決有警惕作用,提醒市民切勿因為行一時方便,替他人管有、攜帶甚至交收電子煙,免誤墮法網。
案件編號:WKCC427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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