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在報稅表中漏報任何應填報的款項;
(ii)在報稅表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
(iii)在申索扣除項目或免稅額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
(iv)簽署不屬實的陳述或報稅表;
(v)在回覆按照《稅務條例》的規定而提出的問題或索取資料時給予虛假的答覆;
(vi)編製或備存虛假的帳簿;或
(vii)使用欺騙等手段逃稅。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罰50,000元(於1994年8月1日前違犯罪行為20,000元,於1994年8月1日至1995年7月18日違犯罪行為25,000元),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以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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