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行發生內部糾紛,其中兩人入稟高院,指控另外兩名合夥人及5名員工違反專業責任。其中一合夥人被指暗中以律師樓名義於銀行開設戶口,2008年至2016年間,有過千萬元客戶款項被挪用存進上述戶口,包括前年他以172張假帳單挪用112萬元,而他曾動用戶口款項償還樓貸和繳交物業差餉。據入稟狀指,被控的合夥人提出解散律師樓,以圖盡快收拾事件。
原告林少新和李摩西為張永賢·李黃林律師樓其中兩名合夥人,被告包括兩名合伙人張德民律師和趙思瑋律師,以及張的助理Ida Chan、會計Wai Kit Shun、經理Lai Yip Wah Alan、文員Tam Man Chun Raymond、顧問殷麗瑜律師,總共七人。原告要求眾人交代不當行為的詳情和有關帳目,並要求賠償。
被告認違反《律師帳目規則》
原告於入稟狀中指,被告張德民暗中以律師樓名義於中銀和南洋商業銀行開設戶口,並於前年6月簽發172張由Ida Chan製造的假帳單。原告指有關假帳單大多數的發單日均為2008年並使用舊款設計,實質上與律師樓無關,帳單更沒有發送給客人。原告指張在Shun協助下利用假單從客人戶口開支票提取共112萬元,再存入其控制的中銀戶口,並從戶口提走300萬元自用。
原告稱調查發現,張早在2010年已曾提取663萬元客人款項存入上述的中銀戶口,據稱跟1,100宗案件有關,但相關檔案卻無開單紀錄。2008至2016年間有超過1000萬元客戶款項被存入中銀戶口,張及後將錢用於個人用途,例如償還樓貸和繳交差餉。另有約50萬元客戶款項存入南洋商業銀行戶口,而張屢次將私人款項存入此戶口,隨即用律師樓名義開支票使用。
入稟狀提到,原告去年5月曾就假單的事質問張德民,翌月張向律師樓上下發通知,自認違反《律師帳目規則》,並開支票歸還用假單提走的112萬元。其後核數師撤去假單牽涉的交易。至今年初,張與另一被告趙思瑋聲稱以律師樓名義,向受影響的客戶發信取消假單,並發出了一些新帳單作「糾正」,並吩咐Alan修改帳目。
設秘密的佣金制
原告又指,在張德民和趙思瑋知悉或同意下,律師樓設立了一個秘密的佣金制度,每月以「娛樂支出」名義發放現金支票,由張和趙簽署,受惠人包括殷麗瑜。原告想查問Alan等涉事員工時卻受到張和趙阻撓。
原告指張和趙未作妥善解釋,反而於今年9月提出在年底解散律師樓,原告雖然同意解散,但堅持以張作出不當行為,雙方無法再合作為解散基礎,然而張和趙未理反對,並已知會律師會、律師樓業主、員工和銀行解散的決定。
入稟狀提到被告文員Raymond透過張德民向律師樓投資,變成實質合夥人。律師樓接手一些收購重建項目,名義上由殷麗瑜和趙思瑋作為律師負責,其實由Raymond經手處理。2016年7月律師樓有三名合夥人辭任,Raymond和張從中提供離任的財政誘因,承諾饋贈150萬元。另一方面,張為了令原告李摩西留任合夥人,承諾提供300萬元,其中兩成由Raymond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