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專科醫生張民冠為病人進行肌肉組織化驗時,錯誤抽取神經組織並被病人揭發,病人其後向醫委會投訴。今次是張民冠第三度捲入醫委會紀律聆訊,他今早出席醫委會紀律聆訊時,透過代表律師承認專業失德,醫委會裁定他罪成,除牌3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指原告陳穎嫻(譯音)2014年8月底因身體長期肌無力、足下垂及臗內收,而向神經內科醫生王浩中求診,王懷疑病人肌肉病變,故將病人轉介至被告張冠民,並在信上建議被告為病人進行肌肉組織化驗。被告收到轉介後,在同年10月14日首次與病人見面,安排病人於同月30日到浸會醫院進行右腿脛前肌的肌肉組織切片手術。張和病人在入院當日均有簽署同意書,不過張其後為病人進行手術時,錯誤抽取病人右小腿腹的神經組織。
病人在2014年11月5日覆診時,張向病人表示已完成抽取神經組織的手術,組織已送往瑪麗醫院進行化驗。病人當時馬上質疑醫生抽取錯誤組織,但未獲被告正面回應。陳其後找王再次確認當時其轉介信有清楚寫明,要求被告為病人進行抽取肌肉組織切片進行化驗,而非神經組織。被告在同年11月12日為病人拆紗布時,承認當時的手術錯誤抽取了病人的神經組織而非肌肉組織,並向病人口頭致歉。但原告丈夫鄭志文當時認為被告的行為屬專業失德,故其後向醫委會投訴。
鄭志文在庭上表示,他們曾於11月13日及17日分別收到被告致電及以書信形式就失誤致歉。根據庭上文件資料,張當時曾提議將病人再次轉介至中大一名姓梁的神經科教授檢查,以及自掏腰包為病人再次進行肌肉組織化驗,惟遭到病人拒絕。道歉信上,被告承認當時的錯誤對病人造成巨大壓力,即算賠償也難以彌補。他又指對自己未即時承認錯誤及找藉口解釋,深感羞恥及無地自容。
醫委會聽取被告律師求情及退庭商議後,聆訊主席麥列菲菲宣佈張民冠專業失德罪成,考慮被告聆訊期間合作及認罪,認為他對過犯有悔意,故會將被告從普通科醫生名冊中除名3個月,緩刑24個月。期間醫委會將派一名醫生對張進行同儕評核,該名醫生每6個月會對張進行至少1次突擊檢查,該醫生亦有權查閱張在其後執業期間的所有診斷記錄,並直接向醫委會主席報告。如張在緩刑期間停業,同儕評審的有效期限也會隨之延長。
麥又表示,張冠民的骨科專科資格,會轉交醫委會轄下的教育及評審委員會作考慮,檢視被告的專業資格是否因案件受到影響。麥其後回覆記者提問時指,張冠民的失誤會令病人日後的腳踝位置有輕微麻痺感。她又稱,同儕評核做法常見,「總唔能夠比佢就咁緩刑㗎」,而評核人選會在其後的醫委會大會中選出。
張民冠曾於2011年因濫發52張病假紙予病人而被控專業失德。當時醫委會裁定指控不成立,但對張發警告信並刊憲譴責。他亦於2010年被病人投訴,指控他進行斷指治療手術2小時前,仍不告知病人手術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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