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指,原審法官並無如上訴方所指,在指引陪審團時收窄精神失常的定義,致要肯定被告有精神病才可裁定他精神失常而誤殺死者。判詞指原審有清楚向陪審團指出控辯雙方精神科專家的診斷,原審亦從無說過所有案件必須要裁定該被告有精神病才可視為受精神失常影響,故並無將辯方的抗辯理據收窄。判詞亦不認同上訴方指原審的書面指引與口頭指引有不一致的地方。
另外,判詞又指不認同上訴方稱原審指引陪審團時,有規限了他們需跟從專家意見去決定被告的精神有否嚴重受損。終院指原審有向陪審團指其可自行從環境證供等決定被告有否精神失常並受其影響而殺人。
判詞指,基於並沒有任何可爭拗的地方,故拒絕准許Jutting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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