屌個六年點計出黎
唔話政治逼害真係唔信
同第一單性質咁似最高年半
仲要其實唔使坐
第二單死埋人都係五年
【旺角衝突】官引兩英國案例:不容許將民生或政治爭議訴諸暴力 沒提六七暴動
2016年年初二的旺角衝突,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他在開案前承認一項襲警罪,被判囚6年。至於另外2名同案被告盧建民和黃家駒,分別被判囚7年和3年半。有輿論將今次案件刑期與六七暴動比較。法官彭寶琴判刑時,引述了兩宗英國案例及黃之鋒「公民廣場案」,但沒有提及六七暴動的相關案例。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本案被告被控的暴動罪所涉及的《公安條例》,屬六七暴動後、1970年的修訂,加上當年六七暴動牽涉暴動罪以外的控罪,在法律層面上難以直接將兩者作比較。
公民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則認為,可從兩件事的結果直接比較,「1967年周街『菠蘿』、又戒嚴,人人自危,死咗幾十人,傷咗幾百人。」他認為,六七暴動的嚴重性明顯比旺角衝突高出很多,但當年「百幾宗案去到法庭,跟住大部份都係判15至20個月左右」,認為今次案件判刑過重。
梁天琦被判囚6年。美聯社
代表梁天琦和盧建民的大律師早前求情時指,兩人犯案背後涉及社會和政治背景,與一般罪犯不同。但法官彭寶琴今日讀出判刑考慮時,引用多宗英國案例反駁有關說法。
官引英國暴動案例:法庭不接納政治訴求作求情因素,不容許將民生或政治爭議訴諸暴力行為
彭官引用一宗1970年的英國暴動罪案例(Caird)指,不論其他意見如何,法庭不能接納政治訴求作為案件的求情因素(could not entertain a political plea of that sort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as constituting mitigation)。
該案例指出,法庭不容許、毋庸置疑地拒絕接納,部分人因對某些事情有強烈意見,而合理化擾亂其他持不同意見、或沒有強烈意見群體的合法活動的說法。當社會出現目無法紀、有嚴重惡意的暴力行為時,法庭並不關注相關行為源於敵對幫派,還是出於政治目的,只會重點關注群眾暴力行為的程度,以及社會安寧被破壞的程度(it is the degree of mob violence that matters and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public peace is being broken)。
Caird案涉及英國劍橋一批反對希臘軍政府的學生,包圍一間正舉行推廣希臘旅遊晚宴的酒店。學生當時打破酒店的窗、爬上屋頂,更用磚頭和石頭襲擊酒店員工。事件擾攘約3.5小時完結,導致2名警員和1名教職員受傷,更造成超過2,000英鎊的損失。15名學生被控暴動、襲警、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行,當中7人罪名不成立;6人被判囚9至18個月;2名學生因不足21歲,被判入少年犯教養院。
彭官又引用一宗1983年的英國暴動案例(Pilgrim)指,任何文明社會的刑事法,主要目的是防止人們將法律掌控在自己手中(prevent people taking the law into their own hands)。在法律下,只有守法和違法人士之分,法庭不容許將民生或政治爭議訴諸暴力行為。
Pilgrim案涉及種族衝突,有黑人青年組織起來,用武器攻擊白人團體,甚至傷害與事件無關的人,事件造成多人受傷,更導致1人死亡。事後1人被控誤殺、暴動和毆鬥罪成,被判囚8年;1人暴動和毆鬥罪成,被判囚3年;另1人暴動罪成,被判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