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麥都唔做 就咁拎住一百萬,差佬問我話係自己積蓄,咁佢吹得我漲咩?香港 1970年頒行的《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財產來源不明罪」,俗稱「財富與官職收入不相稱」,簡稱「財富官職不相稱」。廉政公署必需蒐集嫌犯「所得與生活水準顯然不相當」的證據。
如果麥都唔做 就咁拎住一百萬,差佬問我話係自己積蓄,咁佢吹得我漲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