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天津濱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濱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經提貨的海運提單,對外付匯4651.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金額巨大,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105萬元人民幣。
案例2: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廣東省汕頭市西隴科學股份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無效提單,對外付匯1761.0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77萬元人民幣。
案例3:成都偉翼商貿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6月,成都偉翼商貿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虛假提單,對外付匯425.2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30萬元人民幣。
案例4:浙江巨雄進出口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進出口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經提貨的海運提單,對外付匯524.7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37.52萬元人民幣。
案例5:廣西北投昇龍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廣西北投昇龍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虛假提單,對外付匯1338.2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450萬元人民幣。
案例6:天津浩華民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外匯違規匯入案
2015年6月,天津浩華民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虛構出口貿易背景,以“預收貨款”名義匯入200萬美元,構成外匯違規匯入行為。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20萬元人民幣。
案例7:連雲港裕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結匯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蘇連雲港裕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構造虛假合同辦理資本金匯入並結匯48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九條,構成非法結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98萬元人民幣。
案例8:如皋誠陽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結匯案
2016年6月28日,江蘇如皋誠陽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構造虛假合同辦理資本金匯入並結匯280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九條,構成非法結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40萬元人民幣。
案例9:徐州海盛電子有限公司非法結匯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電子有限公司虛構資金用途辦理資本金匯入999.99萬美元,結匯後供個人挪作他用,未用於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構成非法結匯行為。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123.4萬元人民幣。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區碩青機械有限公司非法結匯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蘇南通市通州區碩青機械有限公司構造虛假合同辦理資本金匯入並結匯800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九條,構成非法結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110萬元人民幣。
案例11:招商銀行泉州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間,招商銀行泉州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13.19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580萬元人民幣。
案例12:中國工商銀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間,中國工商銀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購付匯時,在存在貸款使用報文內容無法辨認、展期意向函未體現擔保項下資金使用情況、履約金額大於貸款金額等明顯問題的情況下,未按規定對擔保項下資金用途、資金使用情況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沒收違法所得67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12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