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唔覺 性騷擾呢家嘢準則完全係偏袒女人

暴走的赫胥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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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的赫胥黎 2018-04-02 14:55:00
唔好意思,完全唔覺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068/3065319
就像感冒和鼻涕,每當性騷擾議題出現,許多老掉牙說法就會跟著出現,「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是其中一種。

通常,「人醜性騷擾」是在為被指控的人辯護——那些指控別人性騷擾的人,用了關於長相的雙重標準來判斷怎樣算是性騷擾——因此他們的指控不可靠。

我認為這些人搞錯了。「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看似指出了性騷擾背後的雙重標準,不過只要多想一層,會發現其實不是這樣。

性騷擾的核心判準是「非自願」

性騷擾的意思是,以跟性有關的行動,使得對方非自願地感到不舒服。這個判準重要,因為它說明了性騷擾為什麼在道德上有問題。要讓不同的人自願跟你一起做事情,要達到的條件不見得相同,這些條件可能是熟識度、信任程度,也可能是幽默感、財富或相貌。既然判斷點在於有沒有自願,性騷擾自然就跟其他條件有關。

如果你認為要是自己長得帥一點,對方就會接受你的調情,那麼,你可以抱怨對方(就如同其它大多數人一樣)以貌取人,但不能抱怨對方在性騷擾這方面雙重標準。嚴格來說,對方的雙重標準是出現在擇偶品味上,而不是出現在性騷擾的判準上。而我們沒立場說別人的擇偶品味雙重標準,因為那不干我們的事。

反過來說,既然癥結在於是否自願,那麼,長得好看也不保證你做什麼事情對方都可接受。

「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並不是在批評性騷擾的受害者標準不一,頂多只是在說他以貌取人。然而,以貌取人的人被性騷擾,依然是性騷擾,就像性騷擾慣犯被性騷擾依然是性騷擾一樣。因此,「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其實是個跟主題無關的論點,且犯了人身攻擊的謬誤。

社會上討論事情常有一種態度,認為受害者必須要潔白如紙,沒有瑕疵,才值得同情。(想一下多少人指責八仙塵燃的受害者是自己愛玩)這種態度會讓我們難以聚焦討論真正重要的主題。

然而,「其貌不揚」並不是性騷擾的必要條件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即便如此,要把「其貌不揚」當成性騷擾成立的條件,依然不妥當,因為這樣一來,會讓在社會主流觀點下其貌不揚的那些人,在道德和法律上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我同意這個說法,不過在我看來此說法跟前文其實沒有衝突。

我在前文強調,構成性騷擾的條件,是「以跟性有關的行動,使得對方非自願地感到不舒服」。這個條件並沒有規定長相跟性騷擾的關係。考慮這個情況:

哲明在酒吧搭訕晴美,晴美不喜歡哲明的外貌因此冷淡以對,但哲明堅持追求,讓晴美感到不舒服,明確拒絕幾次無效後,晴美指控哲明性騷擾自己。
在這裡,根據前文,我可以說:

哲明對晴美做的事情是性騷擾,因為哲明以跟性有關的行動,使得晴美非自願地感到不舒服。
在這個案例裡,晴美會感到不舒服,是因為哲明不顧晴美的意願堅持追求;而晴美之所以不接受哲明的追求,是因為哲明其貌不揚。

在這個情況下,我們可以正確的說「非自願地感到不舒服」是構成性騷擾的條件。但我們不能說「其貌不揚」是構成性騷擾的條件,因為這得要看晴美的喜好如何、願意被怎樣的人在怎樣的情況下對待、甚至追求。

一個人願意在怎樣的情況下被怎樣的人持續追求,當然是他自己可以選的,你可以批評他品味差、不理性、市儈,不過這些都跟他是不是合格的受害者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若晴美因故需要證明自己被性騷擾,她也只需要證明自己被不顧意願地持續追求而感到不舒服,而不需要進一步說明自己為什麼不願意接受哲明的追求。晴美只需要明確表示自己缺乏意願並感到不舒服就夠了,不需要進一步說明這是因為哲明愛說冷笑話、整天穿紫色的衣服,或是念哲學系。換句話說,一般人擔心的「因為長得醜,被判斷為性騷擾」的處境,在我的判準底下,其實不會出現。

最後一個辯護

最後,如果你依然覺得,僅僅因為相貌不討人喜歡,就成為性騷擾者,實在太不公平,或許可以考慮這個情況:

假設,就在同一個酒吧的同一個夜晚,晴美同意了帥哥阿強的搭訕,並且回應甚歡。晴美跟阿強也是初次見面,並且很巧地,以你第一天認識陌生人可以掌握的其他條件(衣著、體格、工作……)來看,阿強都跟哲明不分上下。簡單說,在搭訕的戰場上,阿強只有臉贏哲明。
如果你認為人不該僅僅因為相貌不討人喜歡就成為性騷擾者,代表你主張:在判斷哲明是否有權藉由跟性有關的方式對待晴美的時候,不該把相貌列入考量。換句話說,在這裡,你會認為哲明可以合理地這樣抱怨:

既然我跟阿強差別只在臉,而且阿強持續搭訕你不算性騷擾,那我持續搭訕你也不算性騷擾。
見鬼了,哲明,只要你以和性有關的方式讓別人非自願地感到不舒服,你就在性騷擾啦。
暴走的赫胥黎 2018-04-02 14:59:59
所以你有無看正文?
以下節錄紅色highlight咗的字

//如果你認為要是自己長得帥一點,對方就會接受你的調情,那麼,你可以抱怨對方(就如同其它大多數人一樣)以貌取人,但不能抱怨對方在性騷擾這方面雙重標準。嚴格來說,對方的雙重標準是出現在擇偶品味上,而不是出現在性騷擾的判準上。而我們沒立場說別人的擇偶品味雙重標準,因為那不干我們的事。

反過來說,既然癥結在於是否自願,那麼,長得好看也不保證你做什麼事情對方都可接受。

「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並不是在批評性騷擾的受害者標準不一,頂多只是在說他以貌取人。然而,以貌取人的人被性騷擾,依然是性騷擾,就像性騷擾慣犯被性騷擾依然是性騷擾一樣。因此,「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其實是個跟主題無關的論點,且犯了人身攻擊的謬誤。//
暴走的赫胥黎 2018-04-02 15:11:30
淨係識負評
連登仔係咪無聲出
定係根本反駁不了?
暴走的赫胥黎 2018-04-02 15:24:55
我認同你後半部份的例子

但係文中講 [自願] 同 [唔舒服] 都係指 被騷擾者的感受

而且我同意[以貌取人]這種態度並不光彩,但#1引文正正指出受害者的態度與性騷擾指控是否成立並無關係
暴走的赫胥黎 2018-04-02 15:31:46
但係其實不少法律條文都無明確界定,都係看案例
例如誹謗
暴走的赫胥黎 2018-04-02 15:35:05
push
暴走的赫胥黎 2018-04-02 16:05:11
http://www.clic.org.hk/tc/topics/antiDiscrimination/sex_discrimination/q4.shtml
性騷擾可以直接或間接地透過身體動作或語言去進行,以下是部分例子:

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例如擁抱、親吻或觸摸);
盯著看或擠眉弄眼;
摩擦別人的身體;
不斷追問別人的私生活;
做出使人反感並涉及性的手勢。
性騷擾亦包括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以營造一個在性方面具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例如:

說出與性有關的言論或笑話;
展示與性有關的不雅圖片或海報;
對別人的性別作出侮辱或嘲笑;
挑引性地吹口哨。
(註:在《性別歧視條例》中關於具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之條文,只適用於工作場所或與履行職務有關的環境。)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480/s2.html

(5)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 ——
(a)如 ——
(i)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由2008年第29號第91條修訂)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7)在第(5)款中 ——
涉及性的行徑 (conduct of a sexual nature)包括對一名女性或在其在場時作出涉及性的陳述,不論該陳述是以口頭或書面作出。
(8)在第3或4部中凡有提述性騷擾的條文,須視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就此而言,該等條文以及第(5)及(7)款經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具有效力。
暴走的赫胥黎 2018-04-02 17:03:29
交由法官判決, 參考證供

http://familyclic.hk/tc/topics/Daily-lives-legal-issues/Anti-discrimination/Sex-discrimination/
區域法院於2000年有一平等機會訴訟案例(可 按此處 參閱有關判詞),指出如要斷定某項涉及性的行為是否不受歡迎和違法,須視乎兩個問題: i) 在案發時,投訴人本身是否歡迎或接受該等行為?(並非單純以一位「明事理的人」之角度去決定可否接受);以及 ii) 在案發時,性騷擾者是否應該知道他 / 她的行為是不受歡迎 ?

在涉及性騷擾的訴訟中,受害人通常要承擔舉證責任,即是需要證明對方確有作出「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為」。因此,閣下必須在性騷擾事件開始時便清楚地叫騷擾者停止,否則在其後的投訴或法院訴訟中,閣下可能很難去證明對方確有作出上述不受歡迎的行為。
暴走的赫胥黎 2018-04-02 17:10:09
案例參考
http://www.hklii.hk/eng/hk/cases/hkdc/2000/14.html

63. As said in the Australian case of Ashton v Wall & Anor [1992] EOC 92-447,

"The test was not how the complainant viewed the advances and sexual conduct in retrospect, after she had had time to dwell upon the one-sided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and the futility of what had occurred but, viewed objectively, whether the advances and the acts of sexual conduct were unwelcome at the time they happened, and whether the respondent reasonable understood that his conduct was unacceptable."
暴走的赫胥黎 2018-04-02 17:14:40
法庭會考慮很多因素
事主當時的反應是其中之一
但係亦會考慮到事主其他反應,例如有無試圖離開現場
這已經可以理解為一種抗拒

http://www.hklii.hk/eng/hk/cases/hkdc/2000/14.html
65. Although there is no statutory defini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UK legislation, the courts and Tribunals have relied on the European Union Recommendation and Code ("the EC Code") in interpreting what conduct amounts to sexual harassment. The Code makes it clear that the conduct is unacceptable if the harassment is unwanted, unreasonable and unacceptable to the recipient. In the English case of Reed and Bull Information Systems Ltd v Stedman, [1999]I.R.L.R.299, the 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 realizes that there may well be difficult factual issues to resolve in deciding whether the conduct is unwelcome, at 302, it said :-

"...But because it is for each person to define their own levels of acceptance, the question would then be whether by words of conduct she had made it clear that she could such conduct unwelcome. It is not necessary for a woman to make a public fuss to indicate her disapproval; walking out of the room might be sufficient. Tribunal will be sensitive to the problems that victims may face in dealing with a man, perhaps in a senior position to herself, who will be likely to deny that he was doing anything untoward and whose defences may often be that the victim was being over-sensitive. Provided that any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understand her to be rejecting the conduct of which she was complaining, continuation of the conduct would, generally, be regarded as hara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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