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宣告香港獨立

香港立國

71 回覆
102 Like 32 Dislike
香港立國 2018-03-01 02:58:04
所以HKIP點解號召你們揸住你們的護照訓英使館,要求其宣告《中英聯合聲明》失效及單方面宣告獨立:

1.英使館是英國領土

2.當全部在港英藉居民對外宣告香港獨立(人數至少由英使館塞至金鐘山腳),HKIP(或者你們認為自己有此能力)可以即時向國會施壓甚至以英國政黨身份入稟海牙國際法庭,宣告香港正式獨立。(律師費當然要籌)

3.如英國正式宣告《中英聯合聲明》失效,即可為香港獨立提供在國際法上的合理基礎。就算英國不正式甚至不肯宣佈,香港人否定《中英聯合聲明》這個行動亦可以為入稟國際法庭,為自己意願奠下重要證據。

4.如果支那在海牙國際法庭判決香港獨立後仍不放棄香港主權,HKIP(或者你們自己)更可以大條道理要求國際出動和平部隊,或向英國要求另地建立新香港,甚至直接宣告香港國政府正式成立。

5.HKIP相信如有國際法庭的肯定必定對爭取國際承認香港國有極大幫助,甚至可向世界各國要求凍結香港殖民政權的海外資產,以及軍事支援(包括武器及軍事訓練),先崩潰其財政,後擊破其政治。

香港獨立根本不需糾纏基本垃圾及殖民立法局,參與其中的人只是為了一己私利,出賣民族所餘無幾的未來。是否獨立只是在乎在地公民的行動,亦即是決定權在你們自己的手中。

要外國勢力發揮作用,本地人-即你們一定是首先企出來。呢個已經係和平手段,死最少人甚至不需再理會殖民政權之法律(你們全部持護照在英國領土範圍)但可以拯救你們子孫的唯一方法。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82691868601734&id=228770343993889
香港立國 2018-03-01 03:02:28
Alex Shiu:國際法之中有關「單方面宣佈獨立」是什麼一回事

最近又有言論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政府有權禁止有關港獨言論的自由」。並且指:港人不時提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相關《公約》條款及特區人權法案條例都有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可以對反國家言論依法限制,並指《刑事罪行條例》將煽動仇視中央政府、暴力違反等反政府及反國家的言論或宣傳行為,定為叛逆、煽惑離叛及煽動叛亂等…

噢,是嗎?

香港的學者仍然是書呆子一般咬文嚼字,一本正經的回答:需要有「本地立法」才能作出有關的限制。於是乎下一個順理成章的討論就變成廿三條是否要立法, 這個才叫做請君入甕嘛。

這個答案真是天字第一號的牛頭不搭馬咀、賣港兼白癡。因為提出這種講法的,基本上就是法律盲,你要和一個盲人爭拗彩虹是什麼顏色? 傻的嗎?

法律盲是什麼意思? 就是大家都仍只集中在討論「爭取獨立的言論是否違法」之類,但實在回顧過往「去殖化」的過程當中,不止「用言論爭取獨立的討論」並不違反國際法,甚至連「單方面宣布獨立」也都不違反國際法。因此這種討論基本上就是早有定案的過氣命題,連偽命題也不是。

廢話少講,先看案例:1965年非洲前英國殖民地羅德西亞單方面宣佈脫離英國獨立; 1919年愛爾蘭單方面宣佈脫離英國獨立。

而且這些都不止是「塵年往事」,因為即使是近年的個案也不少:包括1991年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等國家單方面宣佈脫離南斯拉夫獨立。至於最近期嘛,最出名的莫過於2014年的烏克蘭革命,烏克蘭單方面宣佈脫離俄羅斯為首的獨立國家聯合體獨立。

這些都是非常實在的個案,怎麼有可能是「單方面宣佈獨立」就會違反國際法? 

大家只要看看國際法庭的判詞,就不難找得出相關的國際法律裁決是什麼一回事。看看原文:按照國際法庭2010年7月22日就「科索沃單方面宣佈獨立」發佈的判詞 - 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141/15987.pdf  

爭議的重點是:在聯合國強調「維護成員國領土完整」的前題下,類似科索沃的單方面宣佈獨立,是否違反國際法。

在1991年南斯拉夫分裂當中,塞爾維亞於2000年11月被接納為聯合國成員國。科索沃成為了「塞爾維亞」一國獨立國家的一個地區。而2008年,科索沃單方面宣佈脫離塞爾維亞成為獨立國家。

而國際法庭也講得很清楚:一個案件不會因為有重大政治爭議而否定它取得法律判決的權利。(判詞第16頁第27段)

長話短說:國際法庭的判決是,單方面宣佈獨立,並不違反國際法。

至於所謂「維護領土完整」,基本上不能違反人權公約之中所確認的基本人權。而基本的人權包括「自決權」。這些在判詞之中也寫得清楚。

假如仍有人以為只是因為科索沃等地方是基於戰亂或者特殊原因不能不「特事特辦」,那麼又是錯得離譜了。因為判詞當中也清楚援引過加拿大魁北克獨立申訴的案例。而魁北克絕對沒有什麼戰亂或者外力介入之類嘛。

還記得我先前報導魁北克的個案嗎? 最後的決議是「加拿大中央政府必須回應明確的獨立申訴」,於是加拿大也就不得不乖乖的舉行了魁北克獨立公投。公投的結果並非最重要,那是一個政治行動。國際法庭關注的,是這個政治行動背後的國際法律權利。

很明顯,科索沃的判詞,其法理依據和加拿大魁北克問題一模一樣。就是在地人民有權提出單方面的獨立訴求,而有關的訴求並不違反國際法,任何國家都不能以「維護國家領土完整」為藉口加以拒絕有關的訴求。

講完。

這裡算是開個頭吧。先前郝鐵川先生好聲好氣的肯做學術討論,我當然可以好聲好氣的回應分析。不過我一向都講:香港的本土派全部都不讀書,搞到今時今日輪到外交部發砲,還又要我出文提醒?

而大家又可以很容易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了,在科索沃的獨立訴求下,聯合國共有108個成員國承認了科索沃的獨立身份,而塞爾維亞終於也要尋求與科索沃「關係正常化」。只有少數國家反對科索沃獨立,中國是其中一個。

到底什麼才是符合國際法? 看你信不信國際法庭而已。香港人不是一向自命「守法」的嗎? 最近不是很多人呼籲大家守法的嗎? 法律問題,大家研究好沒有?

http://alexstshiu.blogspot.hk/2016/04/blog-post_18.html?spref=fb&m=1
西式廚房佬 2018-03-01 03:27:42
法律係人定 雜帝一句講唔得 有咩國家係呢加呢個情況會大力反對?








Btw 冇bno都想有新香港
GetFired 2018-03-01 03:30:09
雖然支持,但根據加泰經驗,要國際支持似乎冇利益難以達成
香港立國 2018-03-02 20:39:11
關愛座hunter 2018-03-02 20:40:05
禮義廉 2018-03-03 10:35:33
搵個樹窿 會唔會簡單D
香港立國 2018-03-04 00:40:55
群龍共舞 2018-03-04 00:42:58
邊個唱淡,邊個就係鬼
香港立國 2018-03-04 00:47:46
多謝推post
求銀祈 2018-03-04 00:47:54
本土派做到野!
群龍共舞 2018-03-04 01:03:08
今日都唔對全世界宣布香港獨立 仲等幾時
https://lihkg.com/thread/366243/page/1?ref=web
- 分享自 LIHKG 討論區
香港立國 2018-03-04 19:00:36
·國際法上關於一個地區與主權國分裂的說法,叫做「分裂」(secession)。說到這裏,大家腦子裏想到的是什麼?對了,東帝汶。但它是1975年脫離葡萄牙殖民管治後,遭印尼佔領,後來在2002年獨立。嚴格來說,東帝汶不是與印尼分裂,因為印尼是非法佔領也。

對了,波羅的海三國又如何?它們是在1991年「獨立」。但是,它們並非與蘇聯「分裂」,而是回歸「獨立」,因為這三國是在1940年,遭到蘇聯非法侵佔(annex),所以它們在1991年脫離了蘇聯控制,不是分裂,而是回到1941年前的政治地位而已。

對了,從前南斯拉夫聯邦脫離出來的不同國家,難道不是分裂嗎?前南斯拉夫聯邦內的不同國家,其分合各有不同,現在分裂出來的有塞爾維亞、馬其頓、黑山、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波斯尼亞以及部分大國如俄羅斯及中國不承認的科索沃。除了科索沃之外,前南斯拉夫聯邦的立國,在國際法上是以分離(dissolution)視之,而非分裂。只有科索沃的情况比較特殊,因為塞爾維亞一直認為,科索沃只是有高度自治的地區政府,外部勢力如北約成員國,在派出維和部隊進入該區之後,策動其獨立,有「分裂」之嫌。但當然,美帝英帝不同意,因為當時科索沃出現種族清洗,北約基於人道主義立場揮軍進入干預及維和而已。由於當地人民不願意回歸塞克政府管治,北約在尊重當地人民意願下,支持其獨立訴求云云。是故,科索沃獨立之後,塞爾維亞反對,俄國及中國齊撐塞爾維亞亦不承認科索沃獨立。

尊重國家主權 領土完整 不干預別國內政

以上例子說明,國際法上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尊重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不干預別國內政。這些經常是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的說話,各位可能聽到厭,但確實是聯合國憲章的基本精神。所以,當外界提到「自決權」的時候,國際法學者大抵會by default,認為大家是在說「內部自決」(即達至最大程度的自治),而非「外部自決」(即脫殖獨立)。但是,難道一個國家內的地區,就是沒有「分裂」的可能嗎?

回到科索沃的例子。塞爾維亞不承認科索沃獨立,事出有因。因為科索沃在北約出兵干預之前,一直都是塞克國家的地方自治政府。主權在塞爾維亞政府。北約出兵不能剝奪塞爾維亞擁有科索沃地區主權的事實。北約也不應在幕後「策動」科索沃獨立。不過,反對此說的人們認為,科索沃地區內的阿爾巴尼亞人,一直受到塞族人歧視。當地的主要族裔其實是阿爾巴尼亞人。他們在忍無可忍下,被迫武裝反抗塞族管治,塞族人則還以種族清洗,大量居民流連失所,出現了大規模人道主義危機。難道科索沃人民就要繼續忍受如此不人道的對待嗎?他們為什麼不能有權與塞爾維亞分裂,成為一個獨立國家呢?

後者的論述,就是國際法上比較多人說的所謂Remedial Right of Secession,即是分裂作為最後的補救權利,我暫且叫做「補救性分裂權利」。此說認為,一個地區要從本國分裂出來,需要符合某些條件。這些條件,就是該國的中央政府,長期以來,對該地區人民進行大規模的人權侵害,例如種族清洗。又或者,長期以來,不尊重該區人民的人權訴求,例如政治權利的訴求。學者如Allen Buchanan就認為,一個良好運作的自由民主政體,會有一個公正的程序,處理國內不同地區的種族及住民的需要,其實無必要分裂。但是,如果中央政府的某些管治方式及政策,造成極度不公義(injustice)的情况,則受影響的地區人民,就有權提出分裂。綜合Allen Buchanan等學者意見,例子如下:

第一,一國家之內的某個地區,其人民的權利,受到國家行為的威脅,例如伊拉克政府針對庫爾德族的政策,又或者其基本人權受到侵害;

第二,一個國家被另一個國家侵佔,例如蘇聯吞併波羅的海三國;

第三,一個地區的人民,其長期的政治權利沒有受到足夠保障;

第四,一個地區的人民,在經濟及社會政策方面,長期受到有歧視性的再分配政策所針對;

第五,一個聯邦國家上,長期發生,中央政府違反與地方政府權力分配的協議,以及個別成員地區的集體權利受到侵害。


貌合神離 不如好心分手

這個說法,其實好簡單:所謂貌合神離,長痛不如短痛,與其大家受苦,不如好心分手。

這個補救性分裂權利,隨着國際法的發展,逐步受到注視。對於主張分裂的人士來說,其吸引之處在於:

第一,這套論述不直接挑戰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而且其理論的前提是尊重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即是說,只有在該地區出現極不公義(injustice)的情况時,該地區的人民才有權提出分裂;

第二,這套論述假設國家政府有能力處理國內出現的不同形式的政治、經濟及社會訴求。如果該國政府有能力的話,應先透過國家體制的安排,如設立聯邦制,又或者一種民主機制如選舉等,有效地處理政治衝突。只有在這些政策無法有效處理中央與地區的矛盾,造成不公義之情況下,受影響地區的人民才有提出分裂的權利。例如有中央政府長期漠視地區人民的民主參與權利,不允許其有普選,該區人民就應有權要求分裂。

第三,這套論述認為,只有國家出現針對地區、族群等大規模違反人權之情況,受影響的人民才有分裂的權利。

但是,像Allen Buchanan等的說法,受到另一種理論挑戰。這套分裂理論去得好盡,姑且稱為「天然分裂」論。即是說,個人也有,人民也好,應該有天然「分裂」的權利。分裂,像呼吸一樣,就是天然的,是與生俱來的,甚至可以是天賦的權利。這裏的說法是:

其一,學者如Magarit and Raz的論述認為,人們是群體生活的,是靠社區來維繫。所謂「國家」(nation),就是文化一元下的社區所組成。只要有一大班人在共同文化、共同記憶、共同經歷下,在民主及自由的理念下(Magarit and Raz 以圍城文化encompassing culture 來形容之),願意走在一起組成一個社區,願意組成一個共同體來管理好自己地方,外界亦應尊重此權利。

其二,另一班學者如Philpott及Beran等認為,根據自由民主的理念,每一個自由人都應有自主的權利。自主的權利,包括了每個社區的成員,有權選擇自己的身分。當一班有共同身分的人,願意共同組織社區,利用自由民主程序,組成國家,解決爭端,自己管治自己。這個說法,就是政治連結的權利(freedom to political association)。

但是,當在社區內,有一些人忽然覺得,他們的價值,與原來的社區有衝突,他們不願意接受原有社區的價值,不再接受原有社區的身分,不想與原有的社區有任何連繫的時候,從政治連結權利的自由出發,他們應該可以自由地離開這個社區,另組一個社區。所謂合則來不合則去,只要他們不想再同某一個社區有任何連結(associate),他們應可透過合法及民主的程序,例如公決(referendum),提出「分裂」。而且,分裂亦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應要由主張分裂的人民,證明其受到「不公義」的對待之後,才有所謂的補救性分裂的權利。即使是民主自由的國家,例如捷克及斯洛伐克,也是和平分手,沒有大打出手,更何況假如分裂更有助各自地區人民的發展,為何一定要勉強「統一」在一起?

以上兩個截然不同的說法,都構成了,個人或人民,是否有「天然分裂」的權利。前者從個人權利出發,後者是指集體有沒有權利分裂而已。

按以上說法,法理港獨的理論基礎,可以這樣來演繹:

1. 假如用補救性分裂權利的角度出發,香港一直以來,都沒有從英國管治,以至中國管治下,得到應有的政治參與權利,長期得不到國際標準下的政治權利參與,例如特首普選遙遙無期,立法會普選也不消提。既然北京無心給予港人民主權利,那麼香港人就應有分裂的權利,各行各路。

2. 又從補救性分裂權利的角度出發,香港政府長期壓抑人權,除了政治權利之外,其他的如言論自由等,不斷侵蝕,不斷惡化,不公義的情况愈揭愈多,分裂是唯一的方式,保衛自己地方人民的權利,不再受中國政府無理侵蝕。

3. 從天然權利的角度出發,香港人擁有共同記憶、歷史經驗及文化價值,已經符合了學者Magarit 及 Raz所說的「圍城文化」(encompassing culture),自然就有分裂的權利。只要透過公投,每個人就自己的決定來投票未來會否願意與中國「連結」(associate),只是一個手段而已。

細心分析以上所謂法理港獨,其面對的盲點是:

第一,剛才說到的如科索沃的例子,又或者Buchanan在他的另一些文章提到的伊拉克庫爾德族人,其面對的「不公義」(injustice)情况,可算是人神共憤之侵害人權事件。但是,雖然香港人權紀錄拾級而下,政治參與權利只有寸進,但與科索沃的種族清洗,以至庫爾德族面對的化武襲擊,香港真係小兒科而已。如果香港以此作為「分裂」的理據,比較薄弱也。(中國每日150個人口殖民)

第二,從個人自主有權選擇「連結」(associate)的角度,又或者從集體權利的角度,即港人有共同經歷、歷史及文化角度來推論人民有「天然分裂」的權利,仍然處於政治科學學者之間的討論,仍未是一個獲國際法承認的權利。因為這權利直接衝擊現代國家的根本精神,即是領土完整的理論。假如此說法成立,那麼一個地區會陷入無窮盡的「分裂」。例如香港境內的香港人主張獨立,而又可以用此理由成功獨立的話,原來在香港境內的中國移民,可能會變成少數族裔,他們到時是否又可以用同一理由提出「分裂」香港,自己獨立成國呢?
香港立國 2018-03-04 19:04:06
第三,學者如Milena Sterio提過,一個地區能否有決定自己政治地位的外部自決,牽動的是國際大國的政治。我則認為,最主要的是美帝的態度。現在美帝對港政策的法律依據是《美國香港政策法》。此法的立法背後,是美帝願意接受「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所以,美帝要改弦易幟,忽然支持香港建國,相當有難度。而且,現在暫時看不到美帝有支持港獨的戰略需要,反而香港維持中國管治,有利美帝利用香港作情報交換、金融監控及人員流動的操作。

京長期不予港充分自決權利 外部自決理由充夠

當然,國際法不斷演進,有關「分裂」是否屬於天賦權利的討論,已經有三十多年了,從加拿大最高法院討論魁北克公投獨立的法律案件之中可見,有關分裂的國際法律理據,相當豐富。現時,溫和泛民青年的內部自決之主張,仍是國際法上,自決權解釋的主流。但假如北京長期不願意給予香港人充分的自決權利,那麼部分香港人就有足夠理由,要求外部自決,決定香港的政治地位了。

https://m.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60612/s00005/1465668905200
香港立國 2018-03-05 15:55:32
國際法之中有關「單方面宣佈獨立」是甚麼一回事?
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6/04/19/131558
知名不具 2018-03-05 15:57:32
威水啦, 係連登開左個post獨立左, 又無比差佬掃場
行出街都無人知你咁成功
dewibbg 2018-03-05 16:00:23
習大大見到呢個post都賴屎
關愛座hunter 2018-03-05 16:46:56
既然覺得冇用咁成班五毛咁緊張做乜?
群龍共舞
知名不具
dewibbg
overbet
群龍共舞 2018-03-05 16:51:41
下,你邊度睇得出我緊張?
dewibbg 2018-03-05 16:53:56
我覺得好嚴重喎
吹水台自選台熱 門最 新手機台時事台政事台World體育台娛樂台動漫台Apps台遊戲台影視台講故台健康台感情台家庭台潮流台美容台上班台財經台房屋台飲食台旅遊台學術台校園台汽車台音樂台創意台硬件台電器台攝影台玩具台寵物台軟件台活動台電訊台直播台站務台黑 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