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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融管理局
投訴有關中銀紀念鈔取鈔之苛刻安排條款
本人收到中銀通知領取紀念鈔只可以於1個工作天內之1個小時領取,逾期不取則視之為自動放棄會代捐,我認為中銀之做法是不合理及不公平。
在訂購合約訂立時,客戶尚未能得悉確實取鈔之安排(例如取鈔地點,日子,時間),有切有待銀行較後時間安排,若銀行取鈔之安排是如此苛刻,不能給予客戶選擇不同時段及作出合理更改預約時間,若未及於指定日子時間領鈔則會被視之為放棄權利,連認購費用也不能取回。則於該合約立約時客戶一方已經是處於極為不利的境況,此情況我認為中銀是違反了458章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6條(d) - <<有關提供貨品或服務或可能提供貨品或服務方面,另一方或代表另一方行事的人,有否對消費者或代表消費者行事的人施加不當的影響或壓力,或運用任何不公平的手法。>>令到客戶不合理地喪失取鈔之權益。
而根據銀行提供之取鈔時間,為1個工作天中的1個小時,我認為銀行是違反了457章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6條 - <<關於履行時間的隱含條款。>>理據在於簽立合約時客戶未能得悉準確取鈔日期,根本沒有可能預先安排時間去遷就取鈔日子,客戶一方是基於對銀行之信任及同業銀行過往領取紀念鈔之安排,合理地認為銀行會安排一段合理並且充裕的日期給予客戶選擇合時段取鈔。遺憾地現在中銀明顯未能給予客戶一個合理的時間選擇。用近乎苛刻的手段製造不便,未盡公平待客責任。
一般情況下,銀行必須安排一段合理的時間給客戶, 係人數眾多下分流按次序領鈔是大眾的合理期望, 整個分流取鈔階段結束後,亦應該定一個合理的最後領鈔期限給予仍然未及領取鈔票之顧客領取,亦不應該過份地收取高額代保管費用,而銀行亦需盡合理責任聯絡客戶,日期過後銀行才能認為客戶放棄取鈔而捐左去。但中銀做法明顯遠遠低於一般之合理水平。是次取鈔人數眾多,貴局有責任主動要求中銀改善現時做法。
XXX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