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5. 串謀或唆使謀殺
任何人在香港境內串謀、同謀及議同謀殺他人,以及在香港境內唆使、鼓勵、勸說、試圖勸說或建議別人謀殺他人,不論其謀殺對象屬何種國籍或具有何種公民身分或在任何地方,均屬犯罪,可處終身監禁。
(由1911年第30號第2及5條修訂;由1983年第64號第4條修訂;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
[比照 1861 c. 100 s. 4 U.K.]
其實呢家球證球員同觀眾都係佢地既人, 家下係玩緊膠化香港. 佢地唔要香港既原精神要係要個殼好睇.
其實呢家球證球員同觀眾都係佢地既人, 家下係玩緊膠化香港. 佢地唔要香港既原精神要係要個殼好睇.
敵認真我膠化,敵膠化我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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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認真我膠化,敵膠化我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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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認真我膠化,敵膠化我認真
俾外國商家睇下香港法律敗壞到咩程度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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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佬可能唔理你有無民主,但係起碼要公平執法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