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當地有關部門介入調解,物業僅願賠付1萬元(人民幣,下同)的人道主義賠償,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徐先生事後以「設計缺陷、管理過錯」為由,將開發商、設計方、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索償逾51萬元。該案將於9月3日在孝昌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揚子晚報》報道,徐先生憶述,7月8日上午8時半,妻子下樓扔垃圾,將女兒獨自留在家中,僅十分鐘間隙,小慧竟自行開門跑到走廊上尋找媽媽,「孩子從小只認我和她媽媽,離開視線就會到處找人」。
徐先生稱,小慧身高92厘米,可能不夠高按升降機掣,便爬到旁邊的窗台附近。該窗台距地面約90厘米,安裝了向外開式窗戶,可以完全打開至90度,既無限位裝置,也未安裝防護欄,且未張貼安全警示標誌。窗戶下面放置一個約60厘米高的滅火器箱,「我女兒應該是踩著這個滅火器箱爬上去的」。
徐先生表示,女兒墮樓後砸在一樓居民的車上,車頂天窗被砸破。一樓開超市的居民發現後立即報警,「公安和刑偵部門都來了,做了現場勘查,最終確認是意外墜樓,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
事後,徐先生發現所有樓層的升降機大堂窗戶都能向外90度打開,沒有安裝防護欄或限位裝置。部分樓層的滅火器箱擺放位置十分混亂,有的放在窗邊,有的則擺在消防栓下方,並無統一規範。同時,走廊沒有監控,僅靠小區外部公安監控記錄了小慧墮樓的畫面,無法還原她出事前的完整行動軌跡。
他認為,開發商與設計單位存在明顯設計缺陷,包括樓梯間窗台高度過低、外平開窗未加裝防護裝置;物業公司則未履行管理義務,未為窗戶加裝限位器、未張貼安全警示標誌,且滅火器箱隨意擺放,「開發商、設計方、物業都難辭其咎」。
徐先生稱,事發後經當地相關部門介入協調,家屬與小區物業、開發商進行了長達十多天的調解,但始終未能就責任認定與賠償方案達成一致,物業僅願賠付1萬元的人道主義賠償。
他表示,生命無法用錢衡量,再多賠償也換不回女兒的笑臉,但一萬元的數額,遠遠無法體現物業及相關方應承擔的責任,「我不求別的,只求能為女兒討一個公道」。因協商無果,徐先生已聘請律師,準備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案件9月3日將在孝昌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徐先生提供的《民事起訴狀》顯示,原告認為開發商與設計單位在房屋設計中存在樓梯間窗台過低、樓梯間向外平開窗、未加裝防護裝置等多項設計建設缺陷;物業公司未協助做好窗戶防護、限位裝置、未張貼警示標誌、隨意放置滅火器箱等管理過錯。
原告主張,上述因素共同導致了小慧墮亡的悲劇,要求開發商、設計方、物業公司三被告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1832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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