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名食環署衞生督察涉在2022年至2023年間,一起偷竊部分替食環署食安中心購買,以作食物檢測用途的食品樣本,5人被廉署起訴一項串謀盜竊罪,1人去年承認交替控罪「盜竊罪」,並轉任控方證人,餘下4人不認罪,裁判官王證瑜今(25日)裁定4人全部罪脫。
王官批評認罪被告的供詞不可信不可靠,包括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不清楚其他同事如何處理食物樣本,卻在庭上巨細無遺地憶述其他不認罪被告如何犯案。王官續指,除了認罪被告的證供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各被告犯案,即使廉署在各被告居所搜獲與食物樣本同款的食物,但該些食物可在市面購買,沒直接證據顯示是食物樣本。
5名被告依次為陳映姍(34歲)、林曉君(29歲)、余鳳珍(28歲)、劉承軒(35歲)及李俊禧(37歲),均報稱任職食環署一級衞生督察,各人同被控一項串謀盜竊罪。控罪指他們於2022年5月4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一起偷竊部分替食環署食安中心購買,作食物檢測用途的食品樣本;而有關食品樣本是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庭上認為獲減刑 不能排除虛構指控
其中第4被告劉承軒在去年10月與律政司達成認罪協議,承認一項交替控罪「盜竊罪」,以及轉任控方證人,其餘4人不認罪受審。裁判官王證瑜今作裁決時,大篇幅批評認罪被告的供詞,指他不可信不可靠。
王官引述認罪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不清楚其他同事如何處理食物樣本,之後卻在庭上巨細無遺地憶述其他不認罪被告如何使用涉案食物樣本,加上他在庭上承認為獲得減刑,任控方證人,王官認為控方未能排除他虛構對其他被告的指控。
再者,認罪被告接受廉署調查時,表示首被告會棄置證物,以及第三被告會在受查時謊稱遭人非禮,但他在庭上分別承認上述指控只是「佢諗出嚟」及虛構,王官認為此同樣影響證供的可信及可靠性。
指不許用膳如廁 事後撤回對廉署投訴
認罪被告亦一度投訴廉署人員調查時,不許他上廁所和用膳,但之後撤回投訴,更在庭上確認廉署人員曾詢問他要否用膳,他當時回答:「唔緊要,落埋口供先。」他在庭上辯稱自己或因被捕感緊張,所以記錯,但又不同意他的投訴無基礎。王官斥:「仍然堅持佢唔肯定嘅講法。」
王官續指,廉署向認罪被告錄取的警誡錄影會面內容,對認罪被告來說非常不利,控方未能夠排除認罪被告為了挑戰會面內容,所以對廉署作出不實指控。
此外,王官指出認罪被告在庭上供稱於2022年4月首次聽到首被告拿樣本自用,他卻不曾在6份書面供詞提及此事,他不曾提及此事的原因可能是他虛構這些事情,或其記憶受壓力影響,因認罪被告供稱曾因工作壓力太大嘗試自殺,需接受精神治療,情緒不穩會影響其記憶。
通訊群組食物相 同意未必來自檢測樣本
至於首被告和次被告在WhatsApp群組內發送番茄水牛芝士料理的相片,王官指僅發送食物相片不能證明當中的食物來自食物樣本,認罪被告亦同意上述相片的食物未必來自食物樣本。
王官強調,除了認罪被告的證供外,案中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各被告犯案,無獨立證據支持認罪被告對各被告的指控。雖然廉署在各被告居所搜獲與食物樣本同款的食物,但王官認為該些食物可在市面購買,為一般大眾接觸到的食品,沒直接證據顯示它們是食物樣本。
王官明言控方已盡力舉證,惟基於上述疑點,裁定4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
裁判官:裁判官王證瑜
被告:陳映姍、林曉君、余鳳珍、劉承軒、李俊禧
控罪:串謀盜竊
法律代表
控方:大律師江祖胤
辯方:大律師李澍桓及彭浩原(代表陳映姍);資深大律師梁卓然及大律師李芷澄(代表林曉君、余鳳珍);大律師姚大華(代表李俊禧)
案件編號:WKCC269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