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消防員強姦醉酒女子 1人罪脫 1人罪成囚6年3個月 官指被告行為令人髮指

一切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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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歸零 2025-08-23 01:06:32

兩名消防員涉於2021年在酒店內強姦26歲女子,兩人否認控罪,陪審團今年5月一致裁定首被告罪名不成立,5:2裁定次被告罪成,今(22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譚耀豪指兩名被告一同侵犯事主屬加刑因素,辯方反駁指首被告無罪,陪審團或不相信事主供詞,惟譚官認為陪審團或因事主當時醉酒,故不肯定首被告有否與事主性交,惟根據次被告供詞,他與事主性交期間,首被告亦有以其他方式侵犯事主。

譚官判刑時稱次被告「其實是可以有良好的前途,可以有期盼的人生」,但他為滿足一時性慾,與首被告一同侵犯醉酒無力的事主,途中更沒有使用安全套,且導致事主有嚴重抑鬱和焦慮等,被告的行為令人髮指,判次被告監禁6年3個月。

兩名被告依次為李浩田(31歲)及陳卓軒(29歲),各被控一項強姦罪,即於2021年8月2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新世紀廣場帝京酒店978號房強姦26歲的X。案件由法官譚耀豪、5男2女組成的陪審團審理。

癌症化療期間考獲學位 求情稱一子錯滿盤皆落索

陪審團5月一致裁定首被告李浩田無罪,5:2大多數裁定次被告陳卓軒罪成,案件今作判刑。辯方力陳,次被告出身草根,惟表現上進,他於2021年接受癌症化療期間,半工讀考獲消防工程學士學位,「佢想做一個對社會有貢獻嘅消防隊目」,然而,「呢個好上進嘅消防員一子錯滿盤皆落索」。

辯方續表示:「佢(次被告)整個家庭、家族都好支持佢,佢嘅女友不離不棄。」並指父母及胞兄的求情信提及次被告孝順,為家中經濟支柱,會陪同患有長期病患的母親覆診,父親因本案而延遲退休計劃;女友的求情信則指次被告犯案僅一時鬼迷心竅。此外,辯方稱同僚及上司亦撰寫求情信,讚揚次被告工作態度。

譚官亦引述次被告女友求情信指,兩人是中學同學,交往11年,提及次被告是她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人,並形容次被告的性格包容、體貼,本案延遲兩人的結婚計劃,但無論如何她也會陪伴在次被告身旁。譚官另提及次被告在2018年成為消防員,2024年因本案辭職。

官反駁首被告罪脫原因 供詞顯示亦有侵犯行為

辯方另就案情指出,次被告沒使用武器及沒計畫犯案,亦無侮辱X,犯案後親自陪X離開酒店及買水,更送X回家。譚官接納此求情陳詞。

不過,譚官認為,兩名被告一同侵犯X,此為加刑因素。譚官先引述X作供指因醉酒昏睡,驚醒後發現次被告正在強姦自己,以及首被告李浩田侵犯自己,另根據兩名被告的供詞,指二人同意當時做了X指稱的行為,惟爭議X當時是否同意發生該等行為,故控辯雙方的證據均顯示次被告與X性交,首被告亦侵犯了X。

辯方表示,陪審團已裁定首被告無罪,可能是陪審團不相信X的供詞,譚官則反駁指,也可能陪審團或不肯定X在醉酒無意識期間,首被告有否與X性交。譚官指,當陪審團認為X不同意次被告與自己性交,他不相信陪審團會認為X同意首被告侵犯自己。

譚官判刑時引述兩名被告供詞指,首被告稱因不能勃起,故無法與X性交,但X當時替他手淫,次被告則辯稱X當時清醒地與他性交,另指首被告把陰莖放在X口內,然後向X的臉射精,譚官認為上述顯示有足夠事實基礎支持兩人一同侵犯X。

造成事主長期心理創傷 報告指患嚴重抑鬱與焦慮

譚官接納次被告有融洽的家庭,亦實現了自己的志願,其工作表現出色,另被視為可依靠的終身伴侶,「其實是可以有良好的前途,可以有期盼的人生」,亦同意辯方指次被告一時鬼迷心竅,一子錯滿盤皆落索,為滿足一時的性慾,趁X醉酒無力與首被告一同侵犯她。

譚官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另基於次被告趁X醉酒乘虛而入,與首被告一同侵犯X,「行為令人髮指」,性交時更沒有使用安全套,並對X造成持續長期的心理創傷。X的心理創傷報告顯示她現有嚴重抑鬱和焦慮,X亦因被告不認罪而需上庭作供重提事件,故譚官按上述情況予以加刑1年6個月,惟考慮到次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與其個人狀況等,酌情給予3個月刑期扣減,終判處次被告6年3個月監禁。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法官譚耀豪
被告:李浩田、陳卓軒
控罪:強姦
案件編號:HCCC230/2024

https://hkcourtnews.com/%e5%85%a9%e6%b6%88%e9%98%b2%e5%93%a1%e5%bc%b7%e5%a7%a6%e9%86%89%e9%85%92%e5%a5%b3%e5%ad%90%e3%80%801%e4%ba%ba%e7%bd%aa%e8%84%ab%e3%80%801%e4%ba%ba%e7%bd%aa%e6%88%90%e5%9b%9a6%e5%b9%b43%e5%80%8b/
冰火牛肉球 2025-08-23 01:09:56
無跟開呢單野
條女幫人含撚打飛機但又告人強姦佢
屋蘭士 2025-08-23 01:24:40
Sam巴 2025-08-23 02:31:11
« 譚官認為,兩名被告一同侵犯X,此為加刑因素。 »

« 譚官則反駁指,也可能陪審團或不肯定X在醉酒無意識期間,首被告有否與X性交。譚官指,當陪審團認為X不同意次被告與自己性交,他不相信陪審團會認為X同意首被告侵犯自己。 »


加刑因素係「兩名被告一同侵犯」,咁而家既然首被告唔成立,又話陪審團不肯定,咁即係呢個所謂加刑因素係唔成立啦?咁仲加咩刑?根本就係呢個官主觀意見。
geob 2025-08-23 02:35:12
呢個年期, 殺人都冇咁重, 我究竟睇左d乜
拿, 唔係話強姦冇問題
其實唔需要 2025-08-23 06:34:11
個女友

11年都未結婚
依家入去坐6碌
又係強姦犯
份工又無尻埋


係醒目真係掉頭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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