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王某1992年10月10日出生於河南省虞城縣,2012年曾因為盜竊罪被判囚8月,2021年10月25日因入室搶劫殺人案被拘捕。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宣判後,王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去年4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覆核確認:王某因無力支付結婚彩禮,產生搶劫之念。2021年10月11日9時許,王某駕駛私家車至上海市長寧區某號樓下,後至六樓敲602室門後強行入戶,將門反鎖。
住在該室的郭某(被害人,女,歿年27歲)見狀呼救,王某隨即捂住郭某嘴將之拖至臥室,從現場拿一根數據線將郭某雙手反綁,逼迫郭某交出名下的一張中國銀行借記卡和密碼,又以郭某名義通過「微粒貸」貸款110200元轉至該卡。其間,為防止郭某掙脫報警,王某脫去郭某下身衣物、用毛巾堵住郭某的嘴巴拍攝裸照。後為阻止郭某呼救,王某採取捂嘴、掐頸致郭某機械性窒息死亡。之後,王某將郭某屍體裝入現場的一個行李箱,駕車運至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拋至路邊一河道內;又持劫得的銀行卡在自助取款機上取現2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王某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具有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和致人死亡的嚴重情節,犯罪後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懲處。辯護律師所提王某有坦白情節的辯護意見雖屬實,但不足以對王某從輕處罰;所提事出有因,不屬於性質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犯罪等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對王某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