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腫瘤科名醫張文龍被投訴擅自處方標靶藥 高院裁定家屬敗訴 指死者生前曾經授權 醫生長期照料卻被攻擊專業

極速神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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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速神驅 2025-08-15 17:53:53
17:15 2025-08-15

已故女歌星梅艷芳主診醫生、養和醫院臨床腫瘤科名譽顧問醫生張文龍,十多年前在沒取得肝癌女病人或其家屬同意下,向死者處方臨床試驗階段、未被正式認可的標靶藥物。病人孫子向醫委會投訴被駁回後,2022年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決定,下令發還投訴個案至醫委會初步偵訊委員會重新考慮。法官高浩文今於高等法院引述專家指案中處方藥物被視作第二線治療,死者生前曾經同意書授權治療,宣布病人孫子敗訴。
極速神驅 2025-08-15 17:54:19
申請人為死者Alice Tung的孫兒Chu Kwok Yiu Wilson,答辯人為香港醫務委員會初步偵訊委員會,利害關係方為張文龍醫生。死者Alice Tung先後確診復發性肝細胞癌及非小細胞肺癌,張文龍醫生處方治療肝癌的口服標靶藥索拉非尼(Sorafenib),其後先後處方口服標靶藥物舒尼替尼(Sunitinib)及化療藥物卡培他濱(Capecitabine),為她進行身體立體定位放射治療、肝臟切除手術及經動脈化療栓塞術。死者於2013年10月2日與世長辭。

法官今指,申請人投訴就張文龍醫生為死者非小細胞肺癌處方舒尼替尼是否必要和適當一事,初步偵訊委員會沒有向醫委會轉介。判詞反駁,根據醫療紀錄,張文龍醫生處方舒尼替尼代替索拉非尼,來治療復發性肝細胞癌,而不是非小細胞肺癌,因此不認為初步偵訊委員會席前有任何證據支持申請人投訴,不處理亦是合理。

判詞指申請人又投訴張文龍醫生治療死者復發性肝細胞癌時,處方未被正式認可的標靶藥物舒尼替尼,既低療效亦重毒性,初步偵訊委員會理應就此轉介醫委會。法官引述案中專家援引研究指,處方舒尼替尼被視作肝癌第二線治療,顯示有適度臨床療效,專家意見之間沒有矛盾,因此初步偵訊委員會已經有足夠基礎論斷醫生做法非不必要或不適當,尤其是死者肝癌復發,預期壽命僅餘約10個月。法官指案中專家經驗豐富,法庭如無非常特殊理由,不應干預初步偵訊委員會決定。

至於申請人投訴張文龍醫生治療死者時,未經同意下使用未被正式認可的標靶藥物舒尼替尼,法官反駁指,死者生前經同意書授權的範疇廣泛,暗示同意張文龍醫生處方舒尼替尼。法官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人須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 714/2022
極速神驅 2025-08-15 17:54:40
臨床腫瘤科專科醫生張文龍,被指十多年前為一名患癌老婦治療時,在未取得病人及其家屬同意下,處方仍在臨床試驗階段的標靶藥。病人於 2013 年過身,家屬質疑醫生不當用藥,向醫委會投訴不果,再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會方不召開公開研訊的決定。案件 2023 年在高等法院聆訊,法官高浩文事隔逾 2 年,周五(15日)駁回申請,家屬須付訟費。

高浩文指,家屬可能是出於悲痛情緒提出司法覆核。不幸的是,這位與病人家屬本是朋友的醫生,在長期照料罹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後,甚至令病人比同類個案存活更多年,卻多番被攻擊其專業操守。

判詞指,張醫生稱處方上述標靶藥前,曾向病人及其長子解釋。官又引述專家指,老婦所患的癌症,患者平均只有約 1 年壽命。而張醫生的療法,當時雖仍在臨床試驗階段,但病人最後存活逾 4 年,形容是「遠超預期」。

https://thewitnesshk.com/%E8%85%AB%E7%98%A4%E7%A7%91%E9%86%AB%E7%94%9F%E5%BC%B5%E6%96%87%E9%BE%8D%E8%A2%AB%E6%8A%95%E8%A8%B4%E4%B8%8D%E7%95%B6%E7%94%A8%E6%A8%99%E9%9D%B6%E8%97%A5-%E9%AB%98%E9%99%A2%E9%A7%81%E5%9B%9E%E5%8F%B8/
極速神驅 2025-08-15 17:55:56
申請人為 Chu Kwok Yiu WIlson,是病人的孫兒,由大律師王志光、梁復智代表。被告為醫務委員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由當時未為資深大狀的大律師陳樂信代表;醫生張文龍被列為利害關係方,由大律師石善明代表。據醫生註冊名冊,張文龍為臨床腫瘤科專科醫生。

法官高浩文於 2023 年 1 月審理本案。判詞綜合本案案情,指申請人的祖母,被肺癌和肝癌折騰多年,於 2013 年 10 月去世。朱氏一家在祖母過身後,質疑醫生張文龍在 2009 年至 2013 年,處方給祖母的標靶藥 Sunitinib(舒尼替尼),是不必要和不恰當,事前亦未取得病人及家屬同意。

申請人曾向醫委會投訴,指張文龍涉專業行為失當,惟「初步偵訊委員會」考慮後,裁定表證不成立,故沒有把個案轉介醫委會研訊小組進行公開研訊。申請人遂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開首指,是次司法覆核,可能是由可以理解的悲痛情緒所驅動(This judicial review may have been powered by understandable grief)。不幸的是,這位與病人家屬本是朋友的醫生,在長期照料罹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後,甚至令病人比同類個案存活更多年,卻多番被攻擊其專業操守。

高浩文又說,申請人一家在親人離世後極其焦慮(distraught),可以理解,但觀乎之後發生的事,「以『極其焦慮』來形容,似乎顯得太溫和(“distraught” might be putting it too mildly)」。

判詞指,死者在 2007 年確診患肝癌,同年 12 月及 2009 年 1 月接受手術治療。惟她不幸在 2009 年肝癌復發,並且屬「無法切除」的癌症。負責治療的張醫生遂於 2009 年 5 月至 9 月,5 度向患者處方口服標靶藥 Sorafenib(索拉非尼),每日劑量為 200mg。

用藥後,病人的甲胎蛋白指數(AFP level – 檢測肝癌指標)一度下降,並且轉穩,但至同年 9 月起趨增。有見情況惡化,張醫生決定同時使用 Sorafenib 和另一種標靶藥 Sunitinib,後者共用 3 次,每次 12.5mg。

判詞提到, Sunitinib 一般用於治療胃腸道間質瘤、腎細胞癌等。而在是次司法覆核,家屬正正爭議,使用 Sunitinib 治療復發性肝癌是否恰當。

張醫生則指,處方 Sunitinib 前曾向病人及其長子解釋。病人的長子長期陪伴母親,亦是張的朋友。張相信向兩人解釋後,已取到病人及其家屬同意用藥,但當時沒簽署文件。判詞提到,上述同時使用兩藥的療法,在病人癌症指數再度惡化後停用,張醫生其後再試用其他藥物或療法。病人於 2012 年另確診患上肺癌,於 2013 年 10 月去世。

判詞指,申請人一家有多項投訴,第一項指他們認為張醫生應早於 2012 年前,為患者進行「活組織切片檢查」(Biopsy)。法官說,即使他們的代表大狀均同意,於 2012 之前沒可能進行該檢查,因病人當時身體狀況不適合,其一家仍堅持意見。

第二項投訴,指患者於 2013 年肺出血,可能是由張醫生合併用藥的療法所引起。惟法官表示,就連申請人的專家證人、中大李姓助理教授,都沒有如此說法。

申請方的第三項設訴,指張醫生涉錯誤診斷患者的肺部病變;張否認。法官同意張醫生一方的觀點,認為循紀錄可見,張正確診斷患者的癌症類型。

判詞說,申請人一家其後採取另一進路,轉為「好奇患者所獲的治療」(curious about the treatment received),解釋因病人生前接受療程時,承受不少痛楚。

判詞詳細記錄雙方專家證人說法,法官引述其中一位臨床腫瘤科專科醫生傅惠霖稱,復發性肝癌(relapsed liver cancer)是不治之症,患者一般只有約 1 年壽命,存活期中位數是 10 個月,治療目的只是延長存活期。而張醫生提供的療法,雖仍在臨床試驗階段,最後卻令病人存活超過 4 年。

判詞又引述傅提到,「我認為指控張醫生涉醫療失當並沒意義。張醫生在其當時的醫學知識範圍內,積極為患者治療。他為患者延長的壽命,是遠超預期。(I do not see the point of accusing Dr Teo for medical negligence. He treated Mdm Tung aggressively within the limit of medical knowledge at that era. He extended her survival way beyond expectation)」。

法官最終指,不認為申請方的理據成立,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並下令申請方須為「初步偵訊委員會」及張醫生支付訟費。

HCAL7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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