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村謙信周三身穿深藍色西裝應訊。裁判官余俊翔裁決時指,上村是慶功宴的主角,地位及影響力舉足輕重,而 X 只是外聘翻譯員,二人身分懸殊。官認為,X 沒即時將事件鬧大或要求調位等,而是裝作若無其事,可以理解。
就辯方質疑 X 口供不一,在庭上才提及被觸碰大腿內側,官則認為 X 清晰指出上村曾把手放在其大腿上,而被告的手掌有一定闊度,故可預期被告的舉動能接觸到 X 大腿内側,接納這部分口供。
官續指,上村與 X 在今年 3 月 1 日前均互不相識,只是工作關係,而在上村觸碰 X 前二人沒有任何交流,「本席唔認為被告對 X 嘅接觸,係兩人正常交流嘅行動」。
針對上村被指透過手機翻譯,向事主展示「要唔要一齊去出面嘅廁所」的字句,官指,X 是活動的翻譯之一,上村必然知道對方明白日文,而上述句子屬日常用語,上村毋須透過翻譯軟件詢問。
再者,慶功宴的廂房中有洗手間,官認為上村不會不知道房內有洗手間。即使他有合理原因要求 X 陪同其到外面的洗手間,他亦可透過口頭而非文字方式表達,「本席睇唔到被告有合理原因,需要向 X 重複展示手機,重申一齊去出面嘅廁所嘅要求」,除非上村「另有所指」。
官認為,上村有關舉動,明顯是對 X 有好感,產生男女之間的興趣。
官續指,上村當日主動要求坐在 X 身旁,多次要求添加 X 的 LINE 好友,儘管 X 三番四次無視或拒絕上村的要求,他亦繼續嘗試。
官又指,上村對 X 的私隱感興趣,詢問其感情狀況,得知 X 有男友後表示愕然,而接觸 X 大腿一事,是在上述背景下發生。官認為,上村觸摸 X 時含撫弄的形式,隱晦地與性有關,肯定他當時有猥褻意圖。
就辯方稱上村「真誠地錯誤相信」X 同意其行為,官指 X 曾多次拒絕上村,「明顯對被告冇興趣」,每次上村觸碰 X 大腿後,X 均會縮起大腿,「本席不認為本案有空間,令被告相信 X 當時同意被告人觸碰 X 」,最終裁定上村非禮罪成。
有旁聽人士聽到裁決時垂頭掩面,並於辯方求情時哭泣,拿出紙巾抹眼淚。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承章求情時指,上村案發時 25 歲,父親在他 10 歲時過身,他與媽媽及姐姐相依為命。上村在 15 歲投身演藝界,多年努力下加入男團「ONE N’ ONLY」,近期亦因電視劇《未成年》獲得業界及觀眾肯定。
余承章指,被告本來前途無可限量,惟因本案毀於一旦,對其聲譽、形象造成致命打擊。余指,雖然法庭或會認為被告「咎由自取」,但上村在被捕後已遭經理人公司解僱,須繳付約 300 萬港元違約金,望法庭考慮被告「入世未深,得 26 歲」,已承受沉重壓力。
余又指,被告為日本公民,望法庭考慮涉案罪行輕微及沒有預謀,被告或因慶功宴情緒高漲,出於文化上的誤會或分歧而犯案,他亦不是慣犯,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判處罰款。
官判刑時指,事主多次用身體語言表達對被告行為的不滿,但上村漠視她的反應,「反而變本加厲」。官又指,可能有人認為「被告人行為好瑣碎,有聲音認為事主小題大做」,但他認為任何人不論性別,都不可以在別人拒絕下作親近舉動,法庭不會容忍超越法律底線的行為,「被告嘅行為明顯對女性不尊重,呢啲行為應該予以譴責,亦都違反香港法例」。
針對辯方以文化差異求情,官認為「既然被告選擇嚟香港,應該遵守香港法律」。官又指,事件對事主亦帶來打擊,「如果唔係事主拒絕沉默,勇敢挺身而出」,也會默默被不快經歷影響。
官考慮被告背景及沒有案底,認為判刑須恰當反映案件嚴重性,同意辯方稱案件不涉及違反誠信,認為有空間判處非即時監禁。官亦提及非禮罪屬例外罪行,法庭沒有權判緩刑,而被告僅獲准在香港逗留,判處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亦不切實際,最終判罰款 1.5 萬元。
散庭後,上村一度伏在桌上,其後展露微笑並與男翻譯擁抱。大批支持者聚集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外等待上村謙信離開。上村登上七人車離開法院時,有人在閘外舉起紙牌,上面用日文寫上「這裡是香港,感受痛苦吧」。
WKCC91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