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馬偉昌(47歲,報稱無業),被控於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間,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訛稱,在私人貸款申請書所載的內容及資料均為完整及正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職員向被告批出一筆57,060港元的貸款。
被告辯稱工作忙碌剔錯表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指,控方證人證供可信;相反,被告自辯時稱,他當時每日工作忙碌,患上感冒,在不夠集中、草率、不小心和魯莽下,「剔錯」沒向其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和沒填每月還款額,王官稱不接納被告說法。
曾要求修改唯獨貸款選項繼續錯
王官進一步解釋,被告雖稱他有填錯表格上其他項目,例如入伍日期,但之後有要求修改,但填錯的貸款申報項目卻「繼續錯」。被告簽署申請表上的健康良好聲明,但庭上卻稱有風寒,明顯有重要分歧;此外,被告以往曾申請「遮仔會」貸款,必定知道需要確保所填寫資料準確,但他卻稱「求其簽」。
認為被告必然知道資料有誤
王官認為,被告必然知道他沒填涉案資料,並訛稱為正確,誘使「遮仔會」批出貸款,有意圖詐騙,遂裁定罪成。
辯方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王官只索取背景報告,並下令被告須還押。
案件編號:WKCC 5249/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