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X會叫被告人的中文名字或花名「乾瑤柱」,有時叫對方做「叔叔」,而被告人則用證物P10A上的名字或「vk」來稱呼X。
44. 2023年4月29日晚上2146時,Y在WeChat收到被告人傳來那張相片(證物P2),兩人有對話(證物P3),該紀錄的左邊是被告人說話,右邊是Y,被告人向Y指相中女子「她好騷」,問Y「不知道妳」;Y反問被告人「這誰啊? 」被告人說「vk」。紀錄顯示被告人跟着向Y說:「不認識了」,然後再說「不認識算了」。
60. 被告人選擇作供。他在2006年來港,未婚,與父母及妹妹住在油塘。案發時,他是那間麥當勞餐廳的經理,後於2022年4月離職,現在是升降機安裝員,月入六萬元。
64. 被告人說X激烈地吻他的頸及膊頭位置,X更隔著被告人的褲子用自己的膝頭去磨擦他的陽具,令被告人的下體有些勃起。
109. 現代人在社交媒體閑談對話,措辭多不講究,亦非一定有問有答,因此常有文理不完整的情況。本席仔細閱讀有關的WeChat紀錄,認為除了Y承認上述的刪改外,沒有證據顯示X和Y曾作其他刪改。辯方律師提出的其他刪改質疑並不成立。
114. 看通訊紀錄要看全部,不能斷章取義。
115. 辯方律師說X的那一句「被我媽罵死了」,接着是「拿个衣服那麼久」,而被告人就說「妳就說順便在公司聊了一會 」。
116. 很明顯,X當時還未被媽媽罵,被告人教她如何說;X只是預料回家後會被媽媽罵死,因為自己「拿个衣服那麼久」。她早前向被告人表示自己會向媽媽說回公司「拿裙子唄 」 (#第41頁)。本席信納X供稱她在2152時仍未抵家。
119. 不過,在證物P8的對話,被告人和X多次用上「口」作動詞,例如:被告人說「現在心裡全是妳剛剛口的那個」,「我喜歡妳口我」(#第79頁),「妳下次讓我射不?」(#第81頁) ,「是真沒想到 妳能口的那麼厲害」(#第86頁);X說「人家是第一次口呢」(#第86頁);被告人說「希望以後都只有口這一根吧」…「不然我估計都射了」(#第87頁);X說「那你忍住沒射啊?」(#第87頁);被告人說「妳都口了 我還介意幹嘛」(#第92頁)。
120. 本席肯定2022年3月3日晚上,在員工休息室的更衣間,X除了激吻被告人而造成那些俗稱「咖喱雞」的吻痕外,還替被告人口交。X事後在We Chat向被告人表示這是自己第一次為人口交,而被告人則希望X以後都只 「口」他那「一根」陽具。
126. 被告人於2022年9月1日在證物P9要求X出來見最後一次面,他沒特別說明要和對方發生性行為,還表示「我覺得吧 妳真當的 就怎麼也最後一次吧 我不那個妳」(#第104頁)。
127. 不過,X意會被告人想和她再度發生性行為,堅拒出來見面,被告人便強硬地說「不過叔還是勸妳 最後來一次」(#第109頁),「既然妳這樣 那別怪我了」(#第110頁) ,「結果別怪我」(#第111頁),「給個建議妳 還是好聚好散」(#第112頁),「我也是 建議最後來一次」;被告人說「放心 我不搞妳」,但又接着說「雖然不知道真話還是假的 不過我說過 妳想結束隨時都行 我也不是想纏著妳」,「我說了 最後一次」(#第113頁)。
128. X不相信被告人,她理解對方是要和她再「一次」發生性行為。X表示「真的不要了 我不想幹那種事情」;被告人回應「那妳別怪我了」; X說「為什麼一定要做一次才可以結束呢」,「普通朋友都這樣嗎」;被告人說「我想啊」(#第115頁)。
129. 以兩人過往的親密交往來考慮,被告人必然知道X的理解是他要和她再「做一次」性行為。被告人不向X說她想錯了,還向對方說「我想啊」;被告人也不是問X她說的「幹那種事情」是什麼事情,而是回應X「那妳別怪我了」(#第115頁)。被告人又語帶威脅地說 「行了 不打擾了 妳別怪我就行」; X問「你要幹什麼呢」,被告人說「我也沒義務保護妳了吧」,「妳蠻像港女的」,「妳的那些片 也自由處理吧」; X問「?」;被告人回應「卑人睇?」,「行吧」,「妳忙 我不打擾妳了」, 「告訴妳了」,「妳覺得我怎麼處理」」,「?」,「或者給妳男的看?」,「操」,「真討厭已讀不回的」,「我乾脆post上網吧」,「妳選?」,「有對話 有視頻 有語音」,「好吧 妳不回話 就是無所謂了」…「給家裡人?」…「那就看妳」…「要結束就最後一次」,「完了才普通朋友」(#第116-120頁)。
130. 雖然被告人向X否認自己在威脅她,他說「我要威脅妳」「我不用跟妳說啦」(#第120頁),但X仍感到威脅,便對被告人說「隨便你 你發了就報警 沒發就當沒事發生」(#第121頁)。被告人沒反問X「發」指什麼,顯示他知道X正確理解他威脅要將X的私密影像發布,為要令X答應出來和他再度發生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