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來最初控罪係:被控 7 項無牌駕駛罪、7 項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罪,指他於 2024 年 2 月 6 日至 12 日期間,在香港駕駛一輛登記號碼為 YV1330 的私家車,當時他並沒持有相關車種的駕駛執照,亦沒備有有效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被告另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指他於 2024 年 2 月 12 日在油塘道 9 號油麗邨信麗樓(U 座)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為 YV1330 的私家車。
他承認 4 項無牌駕駛、4 項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罪,以及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餘下各 3 項無牌駕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罪獲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