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時任督察涉在2023年6月於旺角衝紅燈撞到一輛的士,導致的士撞欄杆及一名女途人,該名途人因事故斷骨致「長短腳」,須坐輪椅生活。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早前於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今(11日)於區域法院處理判刑。
辯方今再作求情,指被告還押時在獄中「心中有無盡悲痛」,在法庭面對受害人「抬唔起頭」,又呈上被告上級主管的求情信,指社會需要「熱心幫助市民」的警察,承諾會監督被告成為成為交通安全教育及實踐的警察,以分享會向市民分享其不小心駕駛的經驗,「以餘生贖罪」,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法官聽畢求情後,下令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再還押至9月1日候判。

被告姚新燊(被起訴時28歲、現年30歲,報稱警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6月5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嘉敏身體受嚴重傷害。
上級指被告曾參與2019年社會事件行動 將向市民分享其不小心駕駛經驗
今早甫開庭,辯方再呈上多封求情信,當中有被告親身撰寫的求情信。被告指,在獄中10晚,「心中有無盡悲痛」,想起案發後受害人躺於地上,自己在法庭面對受害人時「抬唔起頭」,案件為其一生陰影,期望以警察身份回報社會。
辯方亦讀出被告上級主管的聯名信,指被告自內地來港後,「刻苦奮進」,於2019年加入警隊,曾參與多項高度危險行動,包括2019年社會事件;被告上級又指,社會需要「具豐富刑事調查經驗及熱心幫助市民」的警務人員,承諾會監督被告成為交通安全教育及實踐的警察,以分享會向市民分享其不小心駕駛的經驗,「以餘生贖罪」,望法庭可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辯方讀出求情時,被告一度於犯人欄中拭淚,亦有旁聽人士哭泣。
辯方呈上訴庭案例 力陳被告屬中等可責性不應負上所有責任
辯方又呈上上訴庭案例,指法庭判刑時,須考慮被告的可責性(culpability)及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影響,當中可責性為主要因素。辯方並引述另一案例,指一名七旬醫生衝紅燈,撞斷女途人的腳,法庭認為該醫生有中度可責性,最終判監9個月,同時緩刑12個月。
辯方力陳,被告於此案亦屬中等可責性,為被告分心駕駛所致,並無惡意,又指案發時,受害人站於圍欄外,被告先撞到一輛的士,的士再撞到女途人,被告不應負上所有責任;若法庭判處監禁式刑罰,被告將失去警察職業,而被告父母已退休,他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辯方續指,案件屬特殊情況,為例外個案,希望法庭「大發慈悲」,判處被告非監禁式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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