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姓男大學生在網上認識國中三年級女生,並多次誘導對方拍
攝性影像,甚至未戴保險套即於國小的男廁內與其發生性關係。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依引
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另法官考量詹男已與女方父親達成和解,因此判緩刑4年。全案仍
可上訴。
判決指出,詹男於2023年6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及Instagram,結識當時仍就
讀國中三年級的A女後密集交談,期間多次傳訊「沒看過好奇心使我作祟」、「那我要看
你洗澡」、「好想找你電愛但感覺會被你拒絕」、「特別累還摸摸也沒跟我講」、「那請
問你有拍沒」等語情勒對方拍攝性影像。
同年10月間某日傍晚,詹男趁著A女畢業旅行前來台北之際,邀約A女於西門町見面,隨後
再將她帶往附近國小的男公廁內,未戴保險套即與A女發生性關係。直至11月底,A女在家
人的陪同下就醫檢查時,驚見已懷有胚胎,全案因此曝光。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詹男身為成年男子,明知A女未滿18歲,尚就讀國中三年級,卻為滿
足一己私慾,引誘對方拍攝性影像,以手機拍攝其胸部、性器及自慰過程等身體隱私部位
供其觀覽,已嚴重影響A女身心健康,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所為甚屬不該。
法官審酌,詹男仍就讀大學,兼職從事外送員、月收入約1萬6千元等情狀,並考量A女父
親亦指詹男年紀尚輕,若已知悔改願意給予緩刑機會,因此依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
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