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歲青年被指今年 7 月,三度於尖沙咀中港城男洗手間內,寫上煽動字句,被控一項「23 條」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 3 項「刑事毀壞」罪,還押候訊。他周四(31 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得批准。
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素蘭聽取控辯陳詞後,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包括現金 10 萬元、父親以人事擔保 10 萬元、每星期要到警署報到兩次、不得返回中港城、不可以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不得離開香港並要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需要居住在報稱地址並遵守宵禁令。
法官亦要求被告承諾,要持續要向醫生求醫,尤其是精神科醫生,要通知控方求醫進度。法官形容此為批准保釋的重要考慮因素,亦要被告承諾不得發出煽動訊息或違《國安法》,而離開住所時,父母其中一人要陪伴他外出。被告聽取條件後表示「確定 … 一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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