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1之1 - 圖為被告姚新燊前年在警方搗破製毒工場後交代案情。辯方引述被告一名上司的求情信稱,被告曾破獲多宗毒品案件,是值得栽培的社會棟樑及警隊精英。(資料圖片)
黃官裁決時提到,案發時被告姚新燊(30歲)以時速20至30公里駕駛涉案車輛,當時路上雖有微雨,但視線清晰,沒有受阻,被告能正面望向交通燈。就被告稱把行人交通燈等當作車輛交通燈,黃官指被告曾駛近涉案交通燈約4至5秒,卻仍看錯燈,形容被告「明顯並唔係一時嘅分心」,情况頗為嚴重。
官:非一時分心 情况嚴重
對於被告表示不熟識涉案路段及因部署一宗製毒案而分心,黃官說,任何司機都可能面對「唔熟路」的情况,而案發時正值凌晨時分,被告大可以減速或把車停靠在路邊了解路况,「唔應該一邊行車,一邊搵路」。黃官另強調,駕駛者必須專注駕駛,不應在駕車時思量公務或個人事務。黃官總結說,被告的駕駛表現,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裁定他罪名成立。
辯方向法庭呈遞被告本人、被告母親,以及被告直屬上司、溫姓警司撰寫的求情信。綜合辯方讀出的信件內容,被告於社會事件期間加入警隊,以警察身分感到「相當之光榮」,事發後他感到煎熬,在自責中度過,被告及其母親都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以警察身分彌補過錯;溫姓警司則在信中提到,被告曾破獲多宗毒品案件,是值得栽培的社會棟樑及警隊精英,希望法庭給予機會。
辯方補充,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甚至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讓被告繼續服務警隊。惟黃官拒替被告索取社服令,並明言現階段認為判監無可避免,終把案件押後至8月11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