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獲發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惟由於法律不承認,故不可使用食環署轄下的男公廁,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對性別的定義狹窄,令跨性別者未能使用性別認同的公廁,更可能惹上刑責,質疑條例構成歧視。
法官高浩文周三(23 日)頒布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認為涉事條例中有關「男女分隔」(segregation of the sexes)的規定,不准 5 歲或以上人士進入食環署轄下「異性」公廁,違反《基本法》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權法》下「享受權利不分區別」等。法官宣告條文無效,但暫緩生效 12 個月,予政府時間考慮會否採取措施處理違憲情況,下令政府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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