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7月22日)宣布,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完成對三家銀行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三家銀行分別為Indian Overseas Bank, Hong Kong Branch(IOBHK)、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交銀(香港))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交銀香港分行)。
金融管理專員:(i) 譴責IOBHK;(ii) 命令IOBHK就過往的交易進行回顧檢討,以及制定並落實補救措施,以糾正其違反事項;及(iii) 對IOBHK處以8,500,000港元罰款。
此外,金融管理專員對交銀(香港)處以4,000,000港元罰款和對交銀香港分行處以3,700,000港元罰款。金融管理專員對上述三家銀行所採取的紀律處分行動之詳情載於隨附各自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是金管局對上述銀行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調查後而作出的。調查發現三家銀行未有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IOBHK的交易監察機制和管理層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的監察存在重大缺失。
交銀(香港)及交銀香港分行的違反事項源於兩家銀行未有將某些類別的交易載入至兩家銀行共用的交易監察系統,削弱了該系統識別可疑活動的效用。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7月22日)宣布,已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香港法例第584章)(《支付條例》)完成對三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三三金融)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三三金融違反《支付條例》第8Q條,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條的最低準則,處以譴責及1,600,000港元罰款。
是次違規涉及三三金融的管控制度在以下三個範疇的缺失:
(a) 索取足夠資料以了解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目的,及其預期性質;
(b) 對個人客戶所代表的法團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以及
(c) 確保三三金融的業務合作夥伴,作為其外判實體,按照其內部要求對客戶妥善進行身份識別和核實,以及作出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