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3次性侵 事後銷毀證據
台媒於7月報道,男被告和1名單親媽媽交往,對方育有1名女兒(簡稱A女),長大後女兒有1名女友(簡稱B女)。案發前單親媽媽允許B女暫住住所,2023年6月13日下午,該名單親媽媽和男友回家,男友趁機支開A女,繼而反鎖房門,當時B女沒穿衣服僅用棉被遮身,獸男強行掀開棉被,進行3次性侵。B女試圖反抗和哭叫,但她遭到獸男摀嘴壓制,獸男事後將沾有精液的床單與廁紙帶走。
獸男一度否認犯案
案發後,受害人向女友和其母親求助,獸男最初否認犯案,但在眾人質疑下承認罪行,提出賠償和解,卻遭到受害人拒絕,隨後到醫院驗傷報案。
受害人庭上崩潰 法官接納口供
案件在新北地院進行審理,男被告辯稱雙方同意性交,質疑受害人口供細節前後說法不一。法官認為受害人協助調查時口供一致,雖然她在庭上作供因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導致情緒激動,她更表明不願再回想案發經過,當場痛哭,社工證實受害人出現嚴重心理創傷反應。法官認定其口供可信,反而質疑被告,如果受害人同意性交,無須急於銷毀證據,而且不必在事後提出賠償和解。
被告入獄4年6個月
法官裁定「強制性交」罪名成立,被告沒有悔意,未能和受害人達成和解,加上受害人嚴重心理創傷,判處4年6個月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