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旺死因研訊 警員林偉榮一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家屬方挑起陪審員情緒 不能肯定林行為致陳死 提醒陪審員唔好只著眼改字眼

極速神驅

11 回覆
1 Like 5 Dislike
極速神驅 2025-07-18 22:03:18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五(18 日)進行第 25 日研訊,由警員馬振康、林偉榮的代表作結案陳詞。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深信林偉榮帶陳上警車的片段「具震撼性」,但指並非唯一的證據,又指陳的離世是惋惜,但不代表家屬方有特權以「偽問」為名挑起陪審員的情緒。

郭引多項證據反駁專家證人李淵粦的證供,並指不能肯定是林警的行為導致陳輝旺死亡,提醒陪審員「唔好只著眼(林偉榮)將『箍』改成『掂』」,需公正無私處理每一個證據。各方完成陳詞,案件押後至 7 月 28 日,由裁判官總結證供及引導陪審團。

https://thewitnesshk.com/%E9%99%B3%E8%BC%9D%E6%97%BA%E6%AD%BB%E5%9B%A0%E7%A0%94%E8%A8%8A-%E6%9E%97%E8%AD%A6%E4%B8%80%E6%96%B9%E5%AE%B6%E5%B1%AC%E6%96%B9%E6%8C%91%E8%B5%B7%E9%99%AA%E5%AF%A9%E5%93%A1%E6%83%85%E7%B7%92-%E4%B8%8D/
撒哈拉蛋撻王子 2025-07-18 22:04:57
正一閪工,打返工打到要坐監,唔怪得知冇人做
極速神驅 2025-07-18 22:05:53
代表警員馬振康的大律師鄭淑儀陳詞時,先引述陪審員誓詞,包括必會根據證據作信實裁決,又邀請陪審員「唔好以第一印象作裁決」,提醒要不偏不倚地審視案件。

對於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稱,警員全部說謊、不把陳當人看待,鄭指,蘇朗年是想讓陪審員覺得,警員和救護員「夾埋」隱瞞,惟實情並非如此。

就家屬方指,警員從沒調查有關乘客不付車費,鄭認為是「不公平的指控」,因當時陳「鍾意講乜就講乜」,陳若希望警方調查,應要求警員看的士咪錶。

鄭指,馬振康其後執行警長的拘捕指令,若陳被捕後表現合作,而非衝向的士,「相信都唔會發生之後嘅事」,著陪審員考慮因果、不能不顧陳當時的反應。

對於蘇郎年指控,馬警在警車上「拳打」陳,鄭引述馬供稱,當時按住陳的雙腳而非拳打他。她又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馬拳打陳,陳的頸傷與馬無直接關係。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其後作結案陳詞,形容林偉榮帶陳上警車的片段,雖然短短幾秒,但畫面「具有震撼性」,但請陪審員切記此非唯一證據,若任由畫面「支配思緒」,則違反其誓言。

郭又強調,陪審員不能如「脫韁野馬」,任由個人喜惡支配決定,應客觀無私、無預設立場地審視證據。

郭指出,陳的離世是惋惜,「因為小小的爭拗而喪命」,強調無人願見這樣的結果,但這不代表蘇朗年有特權「煽動陪審員情緒」。

郭稱,蘇朗年在庭上的指控並無基礎,陪審員不能作揣測。他舉例,蘇朗年日前陳詞稱「警察打人(they beat him up)」,是在無事實基礎之下提出的說詞。

郭又舉例,蘇朗年在庭上盤問警員馬振康,「對其行為及所造成的後果,現在是否感羞恥」,又問警長羅偉民 「不覺對於身穿的制服及服務的警隊,是一個可恥」,指蘇朗年是以「偽問」為名,以煽惑的語言挑起陪審員的情緒,「凡此種種,都係唔應該喺呢個法庭出現」。

郭棟明引述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的報告,指林警的動作「更有可能」致陳頸椎關節脫位,認為代表李不能肯定脫位的原因,指在法庭事實裁定上,「 更有可能係唔足夠」;而李在其另一份報告,亦不能排除另一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所指,因陳向後跌倒而脫位的受傷機制。

郭又指出,李淵粦作為專家證人,和醫管局一方及家屬一方都有潛在利益衝突。

郭指,李曾是死者家屬於另一官司私人聘請的專家,又引述蘇朗年曾在梁漢邦作供前,稱梁是林警而非法庭的專家證人,在林警一方反對之後撤回其言論。

郭遂指,蘇朗年知道李和家屬方存利益衝突會被披露,故「惡人先告狀」,希望陪審員有前設地審視梁的證供,又稱蘇朗年若對另一專家證人李淵粦的意見有信心,「根本不需要做呢啲小動作」。

郭續指,李一直受僱於醫管局、退休後仍續兼職。郭舉例,在報告指示信中,沒要求李評論陳輝旺接受的臨床治理,但李在報告指其意見是建基於陳接受正常水平的臨床護理、關節受傷是留院前發生。

郭續指,該假設是將醫院和陳的頸椎移位「完全切割開來」,可見李對醫管局「特別關顧」,懇請陪審員考慮其供詞有否偏頗。

郭棟明解釋,要裁定陳輝旺是「非法被殺」的舉證標準「非常之高」,並深信在他分析所有證據後,陪審員「一定不能作出」該裁決。

郭指,要以「非法危險行為誤殺」為基礎達至該裁決,有五個問題必須有肯定的答案,包括警員林偉榮手臂環陳頸的動作,是否令陳頸椎關節脫位;林是否有意圖、危險、非法,及是否令陳離世。

郭續指,若第一個問題已無法有肯定的答案,便不需再考慮其他問題,而是應考慮其他裁決選項。

就林警的動作是否致陳的頸椎關節脫位,郭列舉出 19 項證據,指出和李淵粦主張、警員動作致脫位的受傷機制不符。

郭指出,若脫位是由李淵粦主張的伸展力及旋轉所致,關節脫位方向應為「一前一後」,而陳的關節則是「雙側」向前脫位,另外,前縱韌帶應會撕裂、亦有骨折。郭指,李作供時亦承認會有以上特徵。

郭續指,李淵粦在庭上以陳頸椎未復位的磁力共振片,指可顯示韌帶斷裂;梁漢邦則以陳已復位的磁力共振片展示並無斷裂,形容李是想「瞞天過海」。而李亦以驗屍報告「第五至第六關節凹位的硬骨痂」,認為可證明陳有骨折。

但郭引述梁漢邦解釋,「骨痂」可以是因韌帶扯離骨頭造成。郭再指出,沒有一份磁力共振報告曾指出陳有骨折,質疑李是「憑空捏造」骨折的論述,是為死者家屬達到目的。

郭又指出,若警員動作力度大得足以至陳的頸椎關節脫位、韌帶及相連組織「爛曬」,必會造成頸前方有出血,惟陳頸前方沒發現任何紅腫、瘀傷。對於李淵粦供稱,報告沒有寫不等於沒有發現,郭向陪審團稱,「我認為簡直係侮辱你哋智慧」。

郭棟明引述主診骨科醫生黃振江的供詞,指頸椎關節脫位對脊髓神經的損傷是即時的。

郭續指,陳輝旺能步上警車兩級樓梯、在醫院進行簡易智能測試時能拍手、摺紙,故情況不符李淵粦所指,陳的頸椎關節在林警手臂環頸之後出現脫位。

有關陳入院照的頸椎 X 光片,郭指出梁漢邦能勾劃頸椎第六關節的頂部,證明入院時並無明顯脫位;李淵粦則「不肯承認」能看到第六關節,稱該位置可能是鎖骨、肩胛骨,郭對此表示質疑。郭總結,陪審員「根本唔可以放心接受」李的意見。

就蘇朗年陳詞時引述,救護員黃仲健曾經聽到警車內有人叫痛,郭棟明指是混淆視聽。郭引述該段口供指,陳是被拉上警車後叫痛,而非當刻,故不能印證陳是因警員動作叫痛。郭總結,陪審員不可能肯定警員的動作導致關節脫位。

郭棟明續解釋其他構成「非法危險行為誤殺」需滿足的元素。

關於林警是否有意圖針對陳的頸部,郭引述林偉榮供詞,指他是意圖控制陳的肩膊,碰到頸部是意外,而他發現後亦馬上鬆手,望陪審員「唔好只著眼(林)將『箍』改成『掂』」。

郭又引述警察槍械訓練科警司麥啟立的評論,指林當時想環繞陳雙肩的做法,「只要警員足夠強壯便可行」,可證林想使用的方法是合理。

郭指,陪審員即使不接受林警的供詞,亦要考慮其他證供。他指「若存心傷害陳,會見到使用嘅武力會多好多」。他續指,片段所見,林用前臂內側接觸陳的頸部,若林是想控制陳的頸部,必會以「前臂中間的大關節」鎖緊其頸部,亦不會在一秒後鬆手。

關於動作是否危險,郭再重申警司麥啟立認為環抱肩膊的動作可行,但觸碰頸部是否危險則交由陪審員裁定,望陪審員考慮警員接觸頸部的位置、停留頸部的時間。

至於動作是否非法,郭棟明引述《程序手冊》中,警員能使用比對方高一級的武力,而當晚警員本可用一系列以「痛楚令人服從」的武力,惟林警用心中預期的方法將陳帶上警車,而非被賦予的高一級武力、為被捕人帶來「不必要的痛楚傷害」。

而第五個元素則為警員行為有否致陳死亡。郭引述解剖報告指,直接死因為支氣管肺炎,「頸部受傷導致長期臥床」為介入原因。郭引述衞生署證人高永富供稱,頸椎關節脫位並不致命,故從法醫意見中,亦不能肯定林警的行為能夠導致陳輝旺死亡。

對於蘇郎年提出,「嚴重疏忽誤殺」為另一達至「非法被殺」裁決的基礎,郭指出上述五個元素同樣需被考慮,加上要考慮林警是否可預見,其行為「 會有明顯及嚴重的死亡風險」。

郭指出,在試圖控制頑強抗拒的人士時,警員某程度必須使用武力,故可預見有受傷,但此不足以裁定「嚴重疏忽誤殺」。

郭棟明總結,即使林警帶陳上車的動作容易聯想到和頸傷有關,但醫學證據似乎顯示,並沒為陳造成「嚴重、實質的任何身體傷害」,而陳輝旺的死亡是由「一連串不可預知的不幸事件」環環相扣所致。

郭稱,陳當晚雖犯襲擊罪,「相信無任何一個人會認為應有結果係咁樣」。他指,死亡的過程在牽涉到公職人員時,人們可能會感到氣憤,因對執法人員有嚴苛要求。

郭再次提醒陪審員「公正無私處理每一個證據」,而非像李淵粦一樣做一個「裝睡嘅人」,「睇到閉路電視就一錘定音」決定結論,而「完全無視大量不吻合嘅證據」。

各方完成陳詞後,死因裁判官周至偉押後至 7 月 28 日再續,將由他總結證供及引導陪審員。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
M子霹靂狂龍 2025-07-18 22:07:02
攞正牌殺人都比你講到好岩咁
陳庭佳本人 2025-07-18 22:11:20
想講死因庭係冇權力要求警察同律政司進行拘捕
就算係條友錯都好 最多都係俾個佐證定屬去告警務處
條友根本冇後果要承搶
陳庭佳本人 2025-07-18 22:11:42
承擔
開市大賭王 2025-07-18 22:13:10
不如用「無聊鎖碎」取消咗佢咪得囉

洗咩搞咁多嘢
撒哈拉蛋撻王子 2025-07-18 22:15:03
外意無人想,但係呢工隨時拿屎上身

整電梯又係咁,返工返到要坐監,高層就唔撚洗
IVY_SO隻咸濕狗 2025-07-18 22:16:19
「唔好只著眼(林偉榮)將『箍』改成『掂』」
箍同掂爭好撚遠喎
有圖有真相
乜名都比人用晒 2025-07-18 22:25:50
正常醫生睇症都唔會講到所有嘢咁實
因為隨時會咩鑊
即使睇到X光呀,磁力共震呀,所有化驗報告證明病人有癌症
都只會話"好大機會係癌症"

而呢個代表警察既律師就捉住醫生證人話"更有可能"一詞,話唔能夠肯定個事實真相...
Lv1504 2025-07-18 22:27:51
郭指,要以「非法危險行為誤殺」為基礎達至該裁決,有五個問題必須有肯定的答案,包括警員林偉榮手臂環陳頸的動作,是否令陳頸椎關節脫位;林是否有意圖、危險、非法,及是否令陳離世。

唔明喎
有晒呢4種唔係應該謀殺咩
吹水台自選台熱 門最 新手機台時事台政事台World體育台娛樂台動漫台Apps台遊戲台影視台講故台健康台感情台家庭台潮流台美容台上班台財經台房屋台飲食台旅遊台學術台校園台汽車台音樂台創意台硬件台電器台攝影台玩具台寵物台軟件台活動台電訊台直播台站務台黑 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