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陳輝旺死因研訊|家屬方結案:警員如黑社會捉人 警方代表結案:武力較溫和

極速神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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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速神驅 2025-07-17 22:57:27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疑被「箍頸」,其後頸椎移位致全身癱瘓,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四(17 日)進行第 24 日研訊。

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昨日完成陳詞,法庭傳譯員今翻譯其陳詞,指他質疑警員的供詞是謊言,與閉路電視片段等不符,又指他們將陳帶上警車有如「黑社會在街上捉人」,懇請陪審員作出陳是「非法被殺」的裁決。

警務處一方結案時,對家屬表達深切慰問,表示對死因沒有既定立場,引警員、警司庭上證供,指均界定陳為「頑強性對抗」,可採取前踢、按壓、胡椒噴霧等「強制拘押控制」,惟警員均無使用相關手法,認為當時使用的武力「較溫和、克制」。研訊周五續。

https://thewitnesshk.com/%E9%99%B3%E8%BC%9D%E6%97%BA%E6%AD%BB%E5%9B%A0%E7%A0%94%E8%A8%8A-%E5%AE%B6%E5%B1%AC%E6%96%B9%E7%B5%90%E6%A1%88%E8%AD%A6%E5%93%A1%E5%A6%82%E9%BB%91%E7%A4%BE%E6%9C%83%E6%8D%89%E4%BA%BA-%E8%AD%A6%E6%96%B9/
鋼之鍊金術師 2025-07-17 22:58:42
香港法治 根本戇鳩
極速神驅 2025-07-17 22:58:48
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周四完成結案陳詞。以下為法庭傳譯員周五在庭上翻譯其陳詞。

對於警員林偉榮一方指,陳輝旺從來沒有投訴過頸痛。蘇朗年指,若相信一眾警員的說法,陳便沒有投訴過,但救護員黃仲健供稱,曾聽到有人在警車內叫「好痛」、陳在救護車上亦數次喊痛。

蘇朗年又表示,要概括一眾警員的口供,便是叫大家「不要相信親眼所見,聽我們所說的」 (Do not believe what you see, listen to what we say.),又向陪審員稱,若沒有閉路電視片段的證據,可否想像到警員會如何作供?

蘇朗年續指,「不能再直接地說,他們就是在說謊」,指警員說出陳精神失常、詞不達意、衝向乘客是連串謊言(lie after lie after lie)。蘇朗年周四說到此處時,連續拍枱三次。

蘇朗年指,若以「非法危險行為誤殺」的基礎裁定「非法被殺」,有 3 個元素,包括行為是危險、非法及有意圖;指若警員林偉榮用手臂環繞陳頸部、將陳拉上警車的行為,是非法、危險、故意的,便構成「非法被殺」。

蘇朗年強調,判斷行為的準則是客觀的,即任何清醒、具理性的人均會認同,該行為是危險,而非警員是否認知到行為是危險。

至於該行為是非法,即會對他人造成一定傷害,且武力是不相稱。針對林偉榮的行為是否屬非法,蘇朗年引述警察槍械訓練科警司麥啟立的供詞,指若警員故意針對頸部、拉上警車,便是不相稱、不正當的武力。

蘇朗年又引述林偉榮的口供,稱該動作的意圖是捉住陳的肩膊,將陳拉近其身體,以便將陳抬起,因陳掙扎才碰到陳的頸部,林其後馬上鬆手,問陳有沒有事。

蘇朗年指出,在 2018 年的研訊中,林承認其行為危險,林在今次研訊撤回了該供詞,惟林早前在蘇朗年提問下同意,當時手臂「去到你想佢去到嘅位置」,指即使林在碰到陳頸後鬆手,不能改變他知道自己行為危險的事實。

蘇朗年指出,若將林聲稱的意圖和閉路電視畫面區分開來,只看後者的話,「毫無疑問林的行為,並非合法使用武力」。

至於行為是否故意,蘇朗年主張林的行為,唯一意圖是強迫陳輝旺上警車,但沒有考慮該行為可能對陳造成的風險,或即使林意識到亦不顧後果地繼續。

蘇朗年向陪審員指出,需根據林實際的行為來判斷其意圖,「如果你相信親眼所見,你會否定童話的版本」(You’ll be forced to reject the fairytale)。

至於「嚴重疏忽誤殺」基礎,蘇朗年闡述,陳輝旺被拘捕後,警員均對陳負有謹慎責任,需考慮警員有否違反該責任致陳死亡,以及違責的程度是否達到「嚴重疏忽」。他主張,考慮警員的行為之後,就能夠得出該結論,強調陳被鎖上手銬,亦是長者,增加了警員需負的責任。

蘇朗年指出,在陳被壓在地上拘捕當刻起,警員就「再沒以當他是人般對待」(They ceased to treat him as human)。蘇朗年質疑,警員在事件中有充分機會及時間評估,如何將陳安全地帶上警車,惟他們沒有停下、溝通,亦不曾向指揮的警長尋求指示,有如「黑社會在街上捉人一樣」 (triad thugs grabbing people off),指「整件事令人深感不安、可恥」(deeply disturbing and disgraceful)。

蘇朗年最後播放陳事發當晚報警的電話錄音,陳稱西隧職員「西隧職員欺負緊我、放佢哋(乘客)走呀!」指陳的聲音顯然沮喪。蘇朗年最後懇請陪審員作出「非法被殺」的正確決定。

庭上其後由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馮國礎作出結案陳詞。

馮先指出,不論兩個骨科醫生專家證人,就陳輝旺如何受傷的意見有何分歧,兩人均認同陳的頸椎在登上救護車前已受損。

馮引救護員黃仲健供稱,曾幫助陳在擔架床上轉為俯臥,質疑救護隊目李志誠,沒有在其書面口供紀錄此牽連到陳頸部的動作。馮又引述急症室表格中,陳的清醒程度為「對痛楚有反應」,低於「清醒」、「對言語有反應」,故對李志誠供稱,陳在醫院分流站和護士對話的說法「好有保留」。

馮引述押解陳送院警員鄔志健的供詞,提到陳到院時閉眼、「好似昏迷咗咁」,指鄔不是當時負責調查的警員,認為他是「客觀獨立嘅證人」。馮又指出,救護員在到院前 2 分鐘最後一次量度陳的維生指數,即是在過程中,有一小段時間「陳的清醒程度無人真係睇到」。

關於陳入院後的頸椎 X 光片,馮稱「好多醫生畀唔同意見」。

他總結指,所有醫生,除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外,均稱該 X 光片無法看到頸椎第六關節;而梁則稱,有事後孔明的視角,加上一些想像力,便可看到。馮再重申,醫管局醫生當時均無法在 X 光片看到頸椎第五至第六關節之間。

對於陳可否指出哪一部位痛,馮引述看守警員書面供詞,指陳曾提及頸、腰部痛,又引述主診骨科醫生黃振江供稱,若病人全身痛,或無法指明特定位置;且譫妄亦可能令到陳無法指明,而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亦同意此觀點,馮指,故不能說陳沒在醫院投訴過頸痛。

有關陳的肌力狀況,馮指出,各方大律師曾指出肌力測試能顯示陳有多大力、能夠拍手等,皆屬外部的觀察。

馮引述主診骨科醫生黃振江庭上供稱,由入院、至入院 2 日後發現陳四肢無力之間,沒進行磁力共振,故不能知道傷勢情況。馮引述專家證人梁漢邦稱,頸椎傷勢是「漸進式」發展,若頸椎受損致關節半脫位,在嚴重神經損傷下可能復位,除非一直以磁力共振監察,否則無法知道傷勢進展。

陳因感染抗藥性金黃葡萄球菌引致的支氣管肺炎離世。馮解釋,陳頸椎第五至第六節脊髓受壓,正是控制呼吸及橫隔膜肌肉的神經,令其呼吸變淺、痰積聚於肺部致感染;故即使死因為肺部感染,回溯陳為何感染,亦應「返去脊髓受傷」。

代表警務處及消防處的大律師倫德亮接續陳詞。他先對家屬表達深切慰問,又感謝陪審員處理艱辛、且很多時相互矛盾的證據。他稱無證供支持的說法為「推敲」,請陪審員不需考慮。

他表示警務處對陳的死因沒有既定立場,僅以宏觀角度審視事件,而非針對個別警員行為陳詞。倫指出,警方基於調查結果,就陳襲擊乘客拘捕他。倫引述警務手冊指,警員若合理懷疑疑犯犯法,便可行使拘捕權利,故拘捕行為是合法。

對於拘捕陳後警方採取的控制行動,倫引述警員武力使用手冊,稱警員可針對被捕人士的抵抗程度,採取相應的控制;他指出當時在場警員及警司麥啟立,均於庭上界定陳為「頑強性對抗」,故可採取「強制拘押控制」,如前踢、按壓、胡椒噴霧等,而當時警員均無使用上述手法,當時使用的武力「較溫和、克制」。

關於警方為何沒有聯繫陳的家人,倫引述警署警長林國華供詞,指除非被捕人士未成年、昏迷等情況,警方一般不會直接聯絡其家人,又指陳入院當晚被允許以電話聯絡的士車行,若陳提出要聯絡家人,林國華稱亦會批准。

倫之後代表消防處陳詞,指出從救護員到達事發現場,至陳被送院,所有行為均無偏離守則,亦無資料顯示救護員曾對陳的頸傷造成二次傷害。

倫形容,大家最關注的是,救護員並無為陳的頸部施加保護。倫指出,陳的致傷過程,並非車禍等有機會致頸椎受傷的情況,且檢查未有發現陳的頸部有任何瘀傷、紅腫。而醫院在入院 2 日後才發現陳的頸椎關節脫位,「要求救護員第一刻就發現頸傷,係有啲唔公平」。

有關陳在救護車內是否清醒,倫指出有不少證供互相矛盾。

倫總括陳在救護車時清醒,曾向救護員提供電話、地址,且救護員黃仲健曾稱陳被抬下救護車、推進急症室時曾叫痛,故當時不可能不清醒。倫稱,黃仲健作為一名已離職的救護員,沒有動機說謊,故其證供可信。至於為何陳在短時間內、進入急症室後昏迷,倫引述急救室醫生周曉慧供詞,指病人能在一分鐘內從清醒到昏迷。

就醫管局一方對救護隊目李志誠口供的質疑,倫指出,李輸入在救護車檢查結果表格的數據,事後不能刪改;又指出若陳當時狀況緊急,反問救護員「會唔會扭曲事實,唔第一時間將陳送院?」

倫又提出,入院第二日,護士曾因陳稱背部感痛而塗上藥膏,但紀錄上似乎並無引起醫生關注,直至當日 11 時,內科主診醫生麥彥豐才發現陳狀況轉差,「係咪之前已經有表徵、甚至有問題浮現,而未被關注?」

代表警長羅偉民的大律師吳美華陳詞指,不論陳輝旺是如李淵粦所說,是警員手臂環繞頸部致傷,或是如梁漢邦所稱是跌倒時所致,羅均不在場,故陳詞會處理拘捕的合法性及過程中警方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合適。

吳指出,警長是基於西隧職員供稱,陳曾毆打日籍乘客,而作出拘捕陳的指示。關於日籍乘客在庭上一度供稱沒向警察投訴被陳打,吳指乘客在獲提供其書面口供,而律師指出他曾作投訴後,乘客就供稱不記得。吳續指,若日籍乘客沒被打,警察不會安排他送院。

吳指出,警員林偉榮被指手臂環繞陳的頸部的當刻,羅在 10 多秒後才在閉路電視畫面出現,羅是看見陳當時未上警車,才上前協助。

羅在協助過程中曾拍打陳的頭部,吳引述羅供稱,當時見林警的手在陳的頭部,想拍打林的手著他小心,但意外拍到陳的背部;羅又稱陳碰到其快速上彈器,而他拍打陳的臀部。

吳續指,羅在 2016 年作書面口供亦曾解釋上述動作,當時未曾觀看涉事閉路電視片段,卻與片段所見「不謀而合」,證明羅說真話。

吳指出,羅當時行使恰當武力、且陳停止干擾動作後沒進一步施行武力;又指出若羅想打陳,反問為何只打一下而無其他更激進行動。

吳總結,研訊「驚動很多人的情緒」,尤其家屬,且「對警長都唔容易」,盼陪審員撇除情緒,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
極速神驅 2025-07-17 22:58:59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
天馬流星貓 2025-07-17 23: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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