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好多人
2025-07-20 13:52:36
假設兄單人爆入息,所以拉埋低收入/讀緊書嘅妹,兩個白非核申請,兄做單名業主,預算兩年後關鍵成員 (妹) 結婚或買另一層樓除名搬走
兩兄妹買咗間2百幾尺開放式
點知兄突然遇到一見鍾情嘅人,老婆搬入嚟住,又好快生咗一個
本來2百幾尺兩兄妹住,變咗4個人
正常就係個妹搬出去租樓,兄可能補貼,但妹死都唔肯,或者冇錢搬
咪大家困獸鬥囉
然後阿嫂就出屎橋,換鎖之類迫個妹走
妹就去房署舉報
根據資助出售單位業主與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購入有關單位(該單位)時簽訂的買賣協議,業主只可將該單位作住宅用途,並確保該單位由業主及名列購買該單位的申請表上的全部家庭成員居住。任何家庭成員(包括業主本人在內)倘事前未得房委會的書面同意,不再實際或永久居於該單位,則不論原因為何,房委會有權要求業主把該單位轉讓回房委會,而業主在收到房委會的書面通知後,須立即把該單位轉讓回房委會,有關費用及支出概由業主負責。
現實當然唔會咁誇張,不過好多時係夫母出首期比兩兄弟姊妹買一間,聯名業主一齊供,但最終其中一方結婚,配偶搬嚟住迫喺個細單位,或者一個唔比錢賴死,甚至去財仔做業主貸款就精彩喇
非核嘅兄弟姊妹去買房協或二手大單位,起碼減咗「唔夠住」帶嚟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