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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周一(14 日)展開首日上訴聆訊,彭卓棋確認退出上訴。就劉偉聰獲裁無罪,律政司指原審過度考慮劉沒贊同〈墨落無悔〉一事。劉自辯時重申,不曾提倡「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要求特首下台,或者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被告方各大狀亦開始陳詞,指出原審裁決多處錯誤。就顛覆罪條文的「非法手段」,被告方指《國安法》是為香港市民、普通人而設,當中「非法」應限於刑事行為,反問若一般人無法理解條文意思,「這個人又如何能夠規範自己的行為呢?」
被告方亦爭議,原審裁斷否決預算案是濫權屬錯誤,指立法會議員的權力是由選民賦予,「他們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權力,這並非濫權」;又力陳司法不應該干預立法會的運作和權力行使,「政治應留在政治舞台,由公眾決定,而非法官」。
律政司周天行:原審過度考慮
劉偉聰沒贊同墨落
律政司一方,早上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陳詞。周指,針對劉偉聰的兩個法律議題為:(一)原訟庭未能得出唯一合理推論,即劉偉聰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同意實行案中謀劃;及(二)原訟庭未能根據整體證據,確認劉偉聰有顛覆政權的意圖。
周天行引述原審裁決書,指原審裁定劉偉聰於初選論壇上,沒有跟從辯論筆記的內容發言,故不能肯定他是否同意筆記內容;雖然網上發布的〈墨落無悔〉聲明,有劉的名字,但原審不能肯定劉有否授權其他人或自行簽署;劉沒在其 Facebook 發布〈墨〉,在競選活動中亦沒提及〈墨〉,甚至沒提及否決預算案、「五大訴求」。
周續引述原審指,劉偉聰不僅參加了九龍西的第一次協調會議,他亦確認收到並閱讀相關文件,亦有證據顯示他知悉「35+」目的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周天行指,劉偉聰提交初選提名表格,表格聲明的其中一項包括同意、支持「35+」協調。周又指,原審提到劉閱讀過其他候選人,例如岑子杰的參選宣言,顯示劉是知悉〈墨〉。周強調,「這一點值得考慮」。
法官:若與案有關,原審有權考慮?
周天行:非關鍵
周天行指,劉偉聰之後參加九龍西選舉論壇,在《國安法》實施後參加了初選,而劉在落敗後,在 FB 發帖,提到對初選結果既沒怨言也沒遺憾,尊重選舉結果,並支持出線的候選人,又稱「未來發展將取決於協調會議安排」。
周指,「劉的整體行為由始至終都符合 35+ 計劃,即使在初選落敗後,仍是如此」。(His overall conduct all along was consistent to the scheme from start to finish until even after he lost in the primary election.)
周又指,參與初選的按金收據註明,「選舉按金將於立法會選舉後全數發還;如候選人違反上述共識,將不予發還」。由此可見,組織者強調,除非候選人認同其意圖和想法,否則不應參加。換言之,透過參加協調會議、支付按金等,所有參與者都了解「35+」目的。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問,周天行是否指原訟庭自相矛盾?
周同意,認為原審「過度強調」(placed undue emphasis)劉沒有贊同〈墨〉的內容一事。潘再問,即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過度考慮,劉是否對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一事存疑?周同意。
潘再問,律政司意思並非指,此部分與案情無關,而是原審過度考慮此部分?周同意。
潘問,但如果這是與案情有關的因素,原審有權予以考慮?周重申,原審就此給予過分比重,「就串謀而言,這並非關鍵」。
官關注
原審裁不肯定劉有否簽〈墨〉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關注,原審裁定雖然〈墨〉有劉的名字,但不能肯定劉有否授權其他人或自行簽署?周同意。彭續指,這是劉與其他被告的重要分別,又指劉供稱不敢撤回名字,否則形同「政治自殺」,周確認判詞有提及。
彭偉昌再指,原審裁決時分析所有證據,區分劉和其他被告的情況。周重申,本案有其他壓倒性證據(overwhelming evidence),顯示劉不僅了解「35+」目的,還提交提名表格,以及參與初選。即使劉沒簽署〈墨〉,也不能否定他同意參與計劃,又指按原審裁決,〈墨〉只是加強計劃約束力的「額外機制」。
周認為,劉同意實行案中謀劃,有顛覆政權的意圖,盼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的上訴,並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D 條,「如信納有充分理由干預該裁決或命令,推翻該裁決或命令,並指示在法庭恢復進行該審訊」。
劉偉聰:不曾倡「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自辯的劉偉聰接着陳詞。他稱相信法官已閱讀其書面陳詞,因此不會在庭上重複內容,但會簡單總結其案情。他的口頭陳詞僅約兩分鐘。
劉形容,原審的明智分析是完全恰當(judicious analysis is entirely appropriate),重申自己不曾提倡「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要求特首下台,以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劉偉聰指,「除非本法庭不同意我的觀點,否則原訟庭的考慮、裁決不應隨意被干預」。(Unless this honourable court is not with me on this observation, the trial court’s findings and verdicts should not be casually interfered.)
劉其後詢問法官,有否問題需他回答。3 名法官相視後,法官潘兆初表示沒有問題,指會押後頒布判詞,批准劉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黃碧雲、林卓廷一方:
原審判決影響議員審視議案
法庭接着處理吳政亨、黃碧雲、鄒家成、林卓廷、余慧明上訴方的聯合陳詞,先由林卓廷、黃碧雲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發言。
沈士文指,律政司一方最主要的案情是,各被告不顧優劣地否決預算案屬於濫權,亦違反《基本法》第 73 條及 104 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沈續指,即控方認為立法會議員只能考慮預算案的內容,一旦提倡、要求預算案以外的政治情況,已構成濫權。
沈續指,此定罪的判決,並不限於立法會議員審視預算案及串謀罪,亦會影響每一名議員審視其他議案,並在審視時有考慮其他因素,因此個別的議員亦可能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沈指,《基本法》第 50 至 53 條列明的「制衡機制」,不只涵蓋立法會拒絕通過預算案的情況,也包含立法會拒絕通過一些重要法案的情況;並指此機制亦適用於行政長官及政府,舉例指,如果行政長官出於其他政治氣氛作額外考慮、與立法會談判等,推出或撤回法案或預算案,行政長官亦是違反其職責及構成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