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 Cheung 故事技巧班及面試班」的Ms Cheung 已委託范德偉律師事務所發出律師聲明,以澄清誹謗和不實言論,以正視聽。律師聲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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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聲明
關於:針對“Ms Cheung 故事技巧班及面試班”的Ms Cheung的言論
1. 本所代表客戶 “Ms Cheung 故事技巧班及面試班” 的Ms Cheung (「本所客戶」)。
2. 本所客戶是一名導師,專注訓練幼稚園學生的面試技巧以提高他們升讀名校小學的機會。近日發現有別有用心的人士在社交媒體Facebook及通訊軟件Whatsapp上,持續發怖針對本所客戶的誹謗及不實訊息,煽動及鼓吹其他人攻擊本所客戶,並在未經本所客戶同意下在網上擅自發放本所客戶的課堂片段,甚至聲稱要向傳媒發放及散佈此等捏造的言論,惡意抹黑本所客戶,嚴重影響本所客戶的聲譽和形象。有關人士更對本所客戶進行「起底」,違反香港法律,本所客戶予以譴責。
針對網上不實及誹謗言論的回應
3. 在Facebook群組 “小一面試班伏伏伏分享群 ” 及 “金撈張 打擊自信技巧班 ” 以及 Facebook Page “生仔要考牌系列”,關於本所客戶的帖文及相關留言中的聲稱,本所客戶作出以下回應:
(a) 本所客戶經營的業務持有教育牌照而且合規經營。因此任何指稱本所客戶的業務無牌經營為不實指控,而消防處亦已確認本所客戶符合相關規定。
(b) 本所客戶乃守法公民,格守香港法律,留言指稱本所客戶以 “現金收錢逃悅” 為不實並且構成誹謗。
(c) 本所客戶無論是線上線下都彬彬有禮,不說粗言穢語。本所客戶嚴正指出,FACEBOOK群組有人假冒本所客戶並夾雜粗言穢語留言,深表遺憾。
(d) 本所客戶其中一個主要教學特色是注重紀律,採用認真、誠懇、鄭重的語氣讓同學明白問題所在,當一個問題屢次發生時並沒有改善,本所客戶便鄭重指出問題所在。課室裡個別同學的表現或學習態度未如理想,老師有責任進行矯正。因此,本所客戶並非如留言所說 “bully” (欺凌) 及 “一上堂就鬧小朋友”。
(e) 本所客戶的教學風格嚴謹、認真,對同學有較高要求,而同學最終亦有相當高比率獲心儀小學取錄。在上課的過程中,本所客戶亦會循循善誘、以不同方式提出改善意見。因此留言指稱本所客戶 “冇耐性、冇愛心,小朋友喊足10堂好慘” 並不屬實。
(f) 本所客戶提供給家長的課堂影片,早已說明只供內部參考,協助家長與同學溫習之用。本所客戶留意到在互聯網上有人擅自散怖課堂影片,甚至鼓吹其他家長提供更多課堂影片以轉發給傳媒、藉以對本所客戶作出不公允和片面的攻擊和評論,不懷好意,別有用心。其發怖的影片也經過剪輯,斷張取義並扭曲本所客戶的原意。本所客戶對此不良手法深表遺憾。
針對本所客戶的起底行為不能接受
4. 本所客戶留意到有個別人士在Facebook群組上發怖關於本所客戶的私人資料,包括婚姻狀況及兒子就讀的學校等,此舉嚴重侵犯本所客戶的個人私隱,對此本所客戶予以譴責並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本所客戶的教學理念
5. 本所客戶經營面試班開業至今4年,宗旨是讓小朋友增加知識層面和改善學習態度,從而達至小學面試要求。面對不同的同學,本所客戶都會盡力教導和提點,學習過程中,家庭能配合本所客戶的教育方式非常重要,能更有效率達致目標。參予本所客戶面試班的同學最終有相當高的比率獲心儀學校取錄,因此,好的結果還是最重要的。
6. 有個別人士聲稱要組織「復仇者聯盟」,本所客戶一向與人為善,從來不與人結怨,並不清楚有關人士要“復”的是什麼“仇”,本所客戶對此表示莫名其妙。
總結
7. 本所客戶作出嚴正警告,有關針對本所客戶的誹謗及不實言論的帖子已被保存作爲證據,本所客戶對於該等人士的誹謗及造謠行為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8. 本所客戶並特此呼籲各Facebook及其他社交媒體的群主、用戶及網民,切勿轉載、分享、私自發佈,及散佈一切針對本所客戶的誹謗及不實言論,否則將會負上法律責任。
9. 起底罪的刑事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萬及監禁5年。香港是法治社會,本所客戶提醒相關人士切勿以身試法。
10. 本所客戶接受善意的批評,但不能容忍惡意中傷及偏離事實的抹黑。對於一切針對本所客戶的不實指控,本所客戶明確保留一切權利。
David Fenn & Co.
范德偉律師事務所
2025年7月12日
(本所檔案編號:250265/DF)

屌那星原來係啲濕鳩講故事班



唔知以為教緊啲咩精英天才班